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00-992
当前位置: 首页 >审计报税>世界各地税法

阿联酋关税3

税种:关税,税收征管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获得海关罚金收入和被没收或被遗弃商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的价值扣除了关税和海关费用后的百分之五十,还包括处置剩余部分的条款。

第十五章 海关行政部门优先权

本章规定,若关税纳税人无力按优先顺序偿还除法律费用外的所有债务,为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罚金、补偿款、没收和赎回商品,海关行政部门对上述关税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一般优先权。

 

时效

本章包含时效条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应接受任何要求退还三年前缴纳的关税的申请或诉讼,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海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完成报关程序五年后将相关记录、收据、报关声明和其他文件销毁,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不应要求海关行政部门向任何实体出示上述记录、收据、报关声明和其他文件或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在不妨碍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若未提起追踪诉讼的情况下与海关事务相关的时效。


最终条款

章包含以下最终条款: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海关司长拥有以下权力:

1.为简化部委、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业务而允许上述部门免除特定程序;

2.若部委、官方部门和政府下属的公共机构表明其需要没收商品,则海关司长有权按照其认为合适价格将没收商品出售给上述部门或机构,或根据部委或主管机关下发的决议无偿放弃上述商品。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金融和经济合作委员会有权正式通过本法规的实施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实施了本法规后,本法规将取代各成员国现行的海关法规,并应符合各成员国法规和宪法规则的规定且不应与之冲突。

更新时间:2017/12/6 15:48:05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400-6600-992

hkzgt@hkzgt.com

Copyright (c) 2012-2017 中港通(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08900号-1
技术支持:中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