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关税,税收征管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获得海关罚金收入和被没收或被遗弃商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的价值扣除了关税和海关费用后的百分之五十,还包括处置剩余部分的条款。
第十五章 海关行政部门优先权
本章规定,若关税纳税人无力按优先顺序偿还除法律费用外的所有债务,为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罚金、补偿款、没收和赎回商品,海关行政部门对上述关税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一般优先权。
时效
最终条款
本章包含以下最终条款: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海关司长拥有以下权力:
1.为简化部委、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业务而允许上述部门免除特定程序;
2.若部委、官方部门和政府下属的公共机构表明其需要没收商品,则海关司长有权按照其认为合适价格将没收商品出售给上述部门或机构,或根据部委或主管机关下发的决议无偿放弃上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