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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1)

税种:综合税收,税收征管

颁布日期:1995-02-13

1.与由贸易或商业等活动获得的现金收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

金额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收入以下在交易活动(或两次以上的相关交易活动)中获得的金额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收入的任何人员应在财长可通过法规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制定第二小节中规定的与上述交易相关的纳税申报表:

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人员;

在上述交易活动或商业活动中获得上述现金收入的人员


2.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形式

包含以下内容:

i 支付现金收入的人员的姓名、住址、纳税人识别号;

ii 收到现金的金额;

iii 交易日期和交易性质;

iv 财长规定的其他信息。


3. 例外情况

1)金融机构收到的现金

第一小节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款项:

在美国法典第三十一章申报的交易活动中获得的现金,若财长确定本节中的申报会重复美国法典第三十一章中规定的向财政部提交的申报;或

② 任何金融机构(美国法典第三十一章第5312(a)(2)节的第一小段、第二小段、第三小段、第四小段、第五小段、第六小段、第七小段、第八小段、第九小段和第十八小段中规定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现金。

2)在美国境外进行的交易活动

除在财长制定的条款中规定的情况外,第一小节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任何在美国境外进行的交易活动。


4. 现金应包含外国货币和某些货币工具

“现金”一词包括:外国货币;

财长制定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中包含的任何货币工具(无论上述货币工具是否属于持票人形式),且票面金额不应超过一万美元。第二段不应适用于签字人在第(c)(1)(B)小节中提及的金融机构中开设的账户开出的支票。


5. 应向需要相关信息的人员提供的声明

任何应按照第一小节的规定制定纳税申报表的人员应向上述纳税申报表应列出的人员提供一份书面声明,且应注明以下信息:

应制定上述纳税申报表的人员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等联系信息;

应制定上述纳税申报表的人员获得的第一小节中描述的现金总金额。应在制定第一小节中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的日历年的次年的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相关人员提供上文要求的书面声明。


6. 禁止为逃避申报要求而组织交易活动

1)总则

禁止任何人员为逃避本节规定的纳税申报表要求而进行以下活动:

①为避免提交本节规定的纳税申报表而进行交易活动或试图进行交易活动;

②为提交本小节规定的但包含重要遗漏或对事实的虚假陈述的纳税申报表而进行交易或商业活动或试图进行交易或商业活动;或

③组织、协助组织或试图组织、试图协助组织任何一项或多项贸易或商业交易活动。

2)处罚

应对违反本小节第一段规定的人员处以适用于未提交本节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或完成虚假或错误的纳税申报表的人员的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7. 刑事法庭书记员收到的现金

1)总则

收到因特定刑事犯罪行为而受到指控的任何个人的金额超过一万美元的保释金的联邦刑事法庭或州刑事法庭的每名书记员应针对获得的上述保释金(在财长可通过规定条款确定的时间内)制定第二段中规定的纳税申报表。

2)纳税申报表

本段中规定的纳税申报表应:

符合财长规定的格式;

②包含以下内容:

i 因特定犯罪行为受到指控的个人以及缴纳保释金的人员(不包括获得保释担保人执照的人员)的姓名、住址和纳税人识别号;

ii 获得的现金金额;

iii 获得现金的日期;

iv 财长可能规定的其他信息。

3)特定刑事犯罪

就本小节而言,“特定刑事犯罪”一词是指以下犯罪行为:

 任何涉及受管制药品的联邦刑事犯罪行为;

②  敲诈勒索(美国法典第十八章第1951节、第1952节或第1955节中定义的敲诈勒索行为);

③ 洗钱(美国法典第十八章第1956节或第1957节中定义的洗钱行为

④ 与第一小段、第二小段或第三小段中描述的犯罪行为实质上类似的任何州刑事犯罪行为。

4)向联邦检察官提供的信息

法庭书记员应在第一段中规定的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第(2)(B)段中描述的与第(2)(B)(i)(I)段中描述的个人相关的信息,且应(在财长可通过法规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上述个人居住的辖区以及特定刑事犯罪行为发生的辖区的美国律师提供

5)向保释金付款人提供的信息

应制定第一段中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的每位法庭书记员应(在财长可通过法规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需根据第(2)(B)(i)(II)段列出的理由在上述纳税申报表中列出的人员提供一份注明了以下信息的书面声明:

① 应制定纳税申报表的法庭书记员办公室的名称和地址;

② 上述法庭书记员收到的第一段中规定的现金的总金额。

更新时间:2017/12/6 15: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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