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和法规
韩国负责税收征管的部门主要包括计划财政部下属的税务与海关总署、国税厅、关税厅以及地方政府。其中,税务与海关总署主要负责制定并协调中央税及海关政策,此外还负责编制收入预算以及确定和征收税收收入的月度计划。关税由关税厅征收管理,其余中央税由国税厅征收管理,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此外,韩国单独设置税务法庭,负责仲裁税务上诉案件。
国税厅(NationalTaxService)的主要职能有两个:
第一,负责国内税征收管理,组织财政收入。据国税厅2015年度报告数据显示,韩国税收收入的90%以上为国税。
第二,促进税收公平,主要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税厅分中央、区域及地方三级管理系统。其中中央国税厅由十一个局、三个附属组织及一个运营支持办公室组成;地区层面包括六个地区税务局;地方层面则由分布在全国范围内的115个区税务局组成。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国家税款的缴纳
纳税义务根据法律条款规定,一些税种如所得税、法人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所属期期末,而继承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遗赠发生时。赠与税纳税义务发生自获得赠与时。资产重估税纳税义务发生自资产进行重估时。超额利润税纳税义务发生自交易利润超标时。对于个别消费税、酒税和交通·能源·环境税,纳税义务自应税货物离开工厂或销售时,应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自在海关申报进口时。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自应税文件起草时,证券交易税是自交易确认时。
特定用途税,如教育税和农渔村特别税,纳税义务发生自主要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
评估方法目前韩国税收征收体系分三种:自行评估法、官方评估法以及特定征收法。
自行评估法:纳税人自己承担计算税基和税额的责任,根据计算结果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自行评估法适用于所得税、法人税、增值税、个别消费税、酒税、交通·能源·环境税以及证券交易税。
官方评估法:适用于继承和赠与税以及综合不动产税。这种评估法是由政府决定税基和应纳税额,并通知纳税人缴税。官方评估法使用的纳税申报表与自行评估法不同。
特定征收法:适用于印花税;部分所得税和法人税适用代扣代缴;从某些纳税人协会征收的所得税和部分法人税适用评估预付税款。
国税的征收
国税按照《国税征收法》征收,旨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国税征收法》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地方税和其他公共费用的强制征收。《国税框架法》和其他税法优先于含有总则和程序规定的《国税征收法》。
如果纳税人到期仍未按照纳税申报表调整或确定的税额缴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据《国税征收法》征收逾期税款。
(1)初次告知和二次告知如果纳税人到期未全额缴纳税款,按照《国税框架法》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次和二次催缴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2)查封财产如果纳税人未在通知书规定日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查封纳税人的财产。查封的财产分为四类,每类有不同的程序。动产和证券;不动产;债权;其他财产权。
(3)份额分配要求如果逾期未缴税的纳税人,其财产在公开拍卖出售或者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可以从其销售额中扣留相应份额。
(4)财产拍卖原则上,查封的财产要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公开出售。税务机关需要在拍卖财产前至少10日公开公布,并通知欠税的纳税人以及有意参加拍卖的公众。
(5)收益分配拍卖所得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被拍卖财产的税款滞纳金;其他税款滞纳金或者用于需要分摊的公共费用;给对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余下收益属于有欠税的纳税人。
税务纠纷
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做法违反了现行税法,纳税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90日内向地区或区税务局上诉。在收到纳税人投诉的30日内,地区或区税务局应当作出裁决。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都可以发起上诉的法律程序。
如果纳税人对地区或区税务局作出的评估不服,他们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90日内向韩国国税厅或税务法庭提起上诉。韩国国税厅应在90日内作出决定。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韩国国税厅上诉。税务法庭应在90日内作出裁决。如果纳税人仍然对韩国国税厅和税务法庭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向司法法院提交案件以作最终裁决。
在向司法法院提交案件之前,不服裁决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地区或区税务局作出的书面通知90日内选择让审计和检查委员会重新调查。审计和检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如果纳税人对审计和检查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仍然不服,纳税人可以向司法法院提交案件。
国税处罚规定
纳税人无合理理由而未能遵从纳税义务,如未能按照税收法律填写纳税申报表或提交省略了应税项目的错误纳税申报表,那么纳税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处罚。
延期缴税免于处罚的合理解释是指能够证明是因纳税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而导致的缴税延期。但前提是要得到地区税务局的许可并抵押价值相当于逾期税额120%的抵押品。
此外,依照《国税框架法》规定自行评估的税款以及代扣代缴的税款可最长延期9个月缴纳。《国税征收法》(NTCL)规定逾期税款延期日自接到区税务局的初次和二次告知开始。《国税征收法》规定,若逾期税款能够在近期缴纳,那么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延期处理。进一步来讲,如果逾期税款能够确认缴纳,那么企业的财产也会延期查封。纳税人可分期缴纳逾期税款,也可以延迟财产的查封及拍卖,最长一年。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约的处罚,如未能填写纳税申报表或者填写了错误的申报表。征收附加税的目的是确保纳税人遵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这种情况下,对违约的纳税人予以原税额3%的罚款。此外,自收到初次告知之日起,每个月收取逾期税额1.2%的二次罚款,最长为60个月。罚款依《国税征收法》征收。
对涉税犯罪的司法处罚对税收评估和征收方面的涉税犯罪的另一种处罚方式是司法处罚。处罚理由及处罚程度分别由《偷漏税处罚法》及其程序规定。涉税犯罪的司法处罚的主要特点是某些涉税犯罪分子可能同时受到有期徒刑和罚款。税收管理员必须提起诉讼以惩处涉税犯罪分子。
对于涉税犯罪的依法制裁,涉税犯罪分子和其他错误行为人将受到长达两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偷漏税额两倍的罚款。如果偷漏税额为3亿韩元及以上且未缴纳部分超过总税额的30%,或者偷漏税5亿韩元及以上,该纳税人将受到长达3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偷漏税额三倍的罚款。
经常涉税犯罪的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要受到罚款数额的一半的附加罚款。而那些损毁会计账簿或者隐瞒账簿的人要受到长达两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多达2000万韩元的罚款。如果高收入的专业人士没有对30万韩元及以上的交易开具刷卡凭条或者现金收据,那么该纳税人将受到等同于未开收据的交易额50%的罚款。
税务人员或者税收管理员接收和他们工作有关的贿赂,将受到等同于受贿金额五倍以下的附加罚款。此外,区税务局的负责人要向对税务人员或者税收管理员行贿的人征收贿赂金额的二到五倍罚款。
石油经销商使用或者销售免税石油用于除法律指定用途之外的方面进行偷漏税的,将受到长达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偷漏税额五倍的罚款。此外,为偷漏税而制造类似石油产品的纳税人,将受到长达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多达偷漏税额五倍的罚款。
韩国主要税种
不是韩国居民的个人被认定为非居民,仅对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征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征税。适用于非居民的所得的定义与居民尽管有些相似,但前者比后者范围更为宽泛。
(1)取得下列收入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对全球应税所得进行抵免。抵免额为免税前的税额乘以一定的比例(即抵免前的税额乘以一定比例(该比例为下述1和2所述的所得额占纳税人所得总额的比例))。
①在韩国工作的外国人根据政府协议取得的缔约国一方或双方支付的工资;
②对于外国纳税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同样给予韩国纳税人互惠税收待遇的情形,非居民和外国居民纳税人从事海外运输取得的所得。
(2)财产收益中的免税限额
税基
纳税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收入,即全球所得、养老金所得、财产收益,应分别计算税基。全球所得的税基是应税全球所得(包括前面所述的利息、股息、经营所得、工薪所得、养老金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合计数扣除个人免税额后的余额。退休金所得和财产收益作为单独的所得项目分类征税。
应税所得的计算
应税所得是下列项目所得的合计数。
(1)利息
(2)股息
(3)经营所得:每个纳税期间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必要费用和以前5个纳税年度结转的亏损后的余额
(4)工资、薪金等所得:所得总额扣除下表所列的扣除额后的余额工资薪金的扣除部分如下所示(按日计酬的工人每天工资10万韩元):
①45%的退休津贴(6)退休金所得:所得总额按下列顺序扣除后的余额
②转让不动产的权利,如地上权、租赁权或取得不动产的权利而产生的收益;
③转让股票所产生的收益。(转让收益和资本收益的计算公式:转让收益=销售价格-财产收益必要费用总额;财产收益=转让收益-长期持有土地和建筑物的特别减免-财产收益扣除额)
(8)其他所得:该项目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独立个人讲座报酬的80%允许作为必要费用扣除。
符合个人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范围和资格认定
符合享受配偶免税、赡养免税、残疾人免税或老年人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是:(1)配偶和/或未婚的直系后代;(2)居民登记卡上列明的确实在永久性住所或居所居住的家庭成员。如因上学、医疗、经商或工作而临时离开纳税人的永久性住所或居所的人可享受免税优惠。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相应纳税期期末的现存条件来确定。
纳税期限
(1)一般规定:纳税人是个人,以公立年度为纳税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2)如果居民死亡,从1月1日到死亡的日期;
(3)如果居民变成非居民,从1月1日到居民离开国家的日期。
税率和抵免
税率
(1)对全球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额,根据不同的税基,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基本税率表
全球所得的税基 |
税率 |
不超过1200万韩元 |
计税基数的6% |
1200万-4600万韩元 |
72万韩元+超过1200万韩元部分的15% |
4600万-8800万韩元 |
582万韩元+超过4600万韩元部分的24% |
8800万-3亿韩元 |
1590万韩元+超过8800万韩元部分的35% |
超过3亿韩元 |
9010万韩元+超过9010万韩元部分的38% |
(2)退休金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税所得除以就业年数,确定适用税率后再乘以就业年数。
(3)财产收益的税率如下:
①不动产及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适用于一般税率)
*拥有至少2年的产权
不动产税率表
财产收益(税基) |
税率 |
不超过1200万韩元 |
6% |
1200-4600万韩元 |
72万韩元+超过1200万韩元部分的15% |
4600-8800万韩元 |
582万韩元+超过4600万韩元部分的24% |
8800-3000万韩元 |
1590万韩元+超过8800万韩元部分的35% |
3亿韩元 |
9010万韩元+超过3亿韩元部分的38% |
*拥有至少1至2年的财产:40%
*拥有少于1年的财产:50%
②股票
(4)外国雇员和高管可以选择按对其薪金(分类征税)按照17%的适用税率,或对其收入的30%免税。
当居民的意外损失达到其营业资产总值的30%及以上时,用未经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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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评估系统改为自行评估系统,该系统要求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
(1)有全球所得的居民在期中预缴期内(自1月1日至6月30日)应预缴全球所得税款,其金额等于上一年度截止11月末已缴或应缴的全球所得税的50%。
(2)上一年度已缴或应缴的所得税是指上一年度期中预缴的应纳税额、申报的应纳税额以及应缴滞纳金罚款之和。
(1)居民转让资产若适用财产收益税,应在转让当月开始2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缴财产收益税。(强制预申报)
(2)期中申报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转让取得的利润×财产收益的基本税率。
在相应纳税期间内有全球所得、退休金所得或财产收益的居民,要求在次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按相应的税基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如果应纳所得税额低于以下金额时,不缴所得税:代扣税(不包括利息收入):1000韩元;期中预缴税款:20万韩元。
如果纳税人没有全额缴纳当年应纳税额,政府将在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终了三个月内向纳税者追征未缴税款;当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政府核定的金额时,要补征其未缴税款。
代扣税
扣缴税款义务
支付总统令所规定的利息、股息或经营所得、A级工薪所得、养老金所得、退休金所得或其它所得的支付人,要求在支付时扣缴相应的所得税,并在次月10日前上交政府。如果雇主上一年度每月月末的雇员人数平均少于20个,经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于每半年的次月10日前向政府缴纳代扣税。
代扣税税率
代扣税税率表
利息所得 |
(1)10年赎回期的长期债券利息:30% |
(2)非商业贷款利息: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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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利息: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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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所得 |
14% |
免征增值税的从事个人劳务、医疗健康服务等经营所得 |
总收入的3%。 |
工资薪金 |
适用于全球所得的基本税率 |
养老金所得 |
(1)国家养老金,政府雇员养老金:基本税率(和劳动报酬所得税相同) |
(2)退休养老金、私人养老金: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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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所得 |
基本税率 |
其它所得 |
按照20%的税率扣缴 |
非居民所得税
非居民就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可采用两种征税方式:全球征税和分类征税。全球征税适用于在韩国境内有营业场所或者有来源于韩国境内不动产的所得(不含转让土地或建筑物的资本收益)的非居民纳税人。除离职金和财产收益外,所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均应按全球征税方式,与获得此类所得的居民相同。非居民在韩国境内无营业场所且无来源于韩国境内不动产所得的,其所有境内所得项目适用代扣税。
非居民的纳税地点即其境内营业场所,如果非居民没有境内营业场所,则纳税地点为所得发生地。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4)在韩国境内分配依韩国法律经特许、许可或其他配置方式确立的权利而取得的所得;或转让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所得,该财产在转让发生时须在韩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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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彩票、抽签或其他比赛中奖而作为奖品获得的现金或物品,包括因买赢赛马、自行车竞赛、摩托艇比赛、斗牛和体育博彩竞赛而获得的所得 |
(1)如果非居民在韩国境内有如下①-⑥所述类型的固定营业场所,则应认定为拥有境内营业场所。
④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工作所在地,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活动场所,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⑤企业通过雇员提供劳务的场所,但仅以在任何连续12个月中累计超过六个月为限;或者企业通过雇员提供类似劳务的场所,若非在任何连续的12个月中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以超过两年以上为限。
⑥矿场、采石场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海洋自然资源的钻探开采地,(包括根据国际法,大韩民国行使主权的,除领海以外的邻近海岸线的海底或底土)。
①经常性保管运送至韩国的货物并根据订单将货物分派给顾客的个人;
②仅代表该非居民签订合同、进行磋商或开展其他重要活动的个人;
③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它所得:应付金额的20%
④转让土地或建筑物的财产收益:应付金额的10%。但如果被转让资产的购买价格易于确认,源泉扣缴的税额应为应付金额的10%与此项转让所得的20%两者中的较小值。
⑤转让证券或股份所得:应付金额的10%。但如果证券或股份的购买价格易于确认,源泉扣缴的税额应为应付金额的10%与此项转让所得的20%两者中的较小值。
⑥如果非居民通过证券公司转让具有不同购置成本的同一发行方的证券,证券公司应采用移动平均法计算被售证券的购置价值。
(2)如果非居民在韩国境内从事短期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提供与之相关的监督服务,作为支付方的韩国居民应当源泉扣缴所得税。但如果非居民已在主管税务机关注册了常设机构,则不要求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
(3)如果韩国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该非居民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并且在韩国境内没有营业场所,居民应代扣支付金额中来源于韩国境内部分的税款。
(4)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如未能按时扣缴税款,将被处以相当于未能按时扣缴税额的3%-10%的罚款。
(5)在韩国境内取得出租船舶或飞机所得、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工薪所得、退休金、特许权使用费或证券财产收益(不含利息和股息)的非居民,或者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工资和税务报表的扣缴义务人,有权自截止日期起三年内申请重新评定税基和税额。
法人税
法人税是对包括财产收益在内的一切法人所得征收的税种。纳税人分为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凡总部或总公司设在韩国的公司为国内公司,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交纳法人税;总部或总公司在韩国境外的外国公司,包括三种情况,即在韩国有经营场所(常设机构)者、在韩国有不动产所得者以及其他外国公司。外国公司仅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纳税。法人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税率视公司性质、所得性质、金额大小有所不同。
纳税人
在韩国,缴纳法人税的公司划分为两类:国内/外国;营利/非营利。从税收角度说,总部或总公司在韩国的为本国法人,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纳税。反之被认定为外国法人,仅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纳税。
国内公司
(1)总部、总公司或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境内的法人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
(2)营利性的本国法人就以下所得项目纳税:
①包括转让不动产所得在内的一般经营所得的所有项目;
②清算所得:作为纳税主体,因公司兼并、合并或停业而从清算中实现的所得;
(3)非营利性的本国法人就以下所得项目纳税:
①《韩国标准工业分类》中属于营利性业务的所得;
②利息;
③股息;
④转让股票、优先购买权或股份的财产收益;
⑤转让不直接用于非营利业务的固定资产的财产收益;
⑥转让债券或信用债券的收益。外国公司
(1)总部或总公司在境外的公司仅就其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仅限于该公司在韩国境内没有实际管理机构),但外国公司的清算所得无需纳税。
(2)非营利性外国公司,仅就其在韩国境内的营利性业务缴纳法人税。
确定纳税义务的规则和特例
(1)当公司所得的法定归属公司和实际归属公司二者不一致时,应由后者缴纳法人税。
(2)如果所得归属于某信托财产,则应由该信托的受益人缴纳法人税。
纳税地点
本国法人:在总部、总公司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缴纳法人税。
外国法人:在韩国境内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应在其常设机构所在地缴纳法人税。在韩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如果取得不动产或采矿权交易所得,或转让土地、建筑物、与不动产或股份有关的权利所得,应分别在资产所在地缴税。如果外国法人在韩国境内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常设机构,则纳税地点为其主要常设机构所在地。主要常设机构为纳税年度内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常设机构。
纳税地点发生变化,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代扣税款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总部或总公司所在地(对个人或本国法人而言),或扣缴义务人主要常设机构所在地(对外国法人而言)。一般情况下,如果证券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则该证券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其他情形下,证券的卖方可以是扣缴义务人。
应税所得和非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
(1)各营业年度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所得;
(2)清算所得(非营利性质的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免税)。
非应税所得
法人税对来源于公益信托财产的所得不征税。
税基
本国法人各营业年度的所得为该年度收益总额减除损失总额后的金额。
税基的计算
(1)本国法人各营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税基为该年度依次扣除以下项目后的净所得额:
①之前十个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开始营业,则为之前五个年度);
②《法人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非应税所得;
③《法人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扣除所得。
(2)但(1)中的可扣除限额不应超过当年的收入总额。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上述扣除不予执行。
(3)涉及计算法人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条款在执行时应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
收入
收入是指交易中获得的能增加法人资产净值的收入或利润,但不包括实收资本和《法人税法》中规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1)除销货退回与折扣外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所得;
(2)资产(包括库存股份)的交易所得;
(3)出租资产收入;
(4)股息或应收的派发股利:
①由于股票注销或资本减持,投资者收到的超出取得股票时的价格或完成投资时的成本的部分;
②通过将盈余和准备金转增资本而获得的股票或投资价值;
③公司解散后通过分配剩余财产,投资者收到的超出股价或投资购买价格的部分;
④与新设法人或已存在的法人发生兼并或合并获得的超出原有法人股价或投资购买价格的部分;
⑤由于企业发生分立而获得的超出被分立企业股价或投资购买价格的部分。
(5)资产重新估值后的收益;
(6)无赔偿的应收资产价值,不包括任何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部分;
(7)因债务豁免或失效而导致的负债减少的金额,但不包括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部分;
(8)已确认损失后又收回的金额;
(9)与损失一起预留的准备金,且不占用利润;
(10)因不合理的资本交易行为取得的来源于关联方的收益;
(11)超出法律规定限额的免税准备金;
(12)超出法律规定限额的非指定捐赠与指定捐赠;
(13)超出法律规定限额的招待费支出;
(14)已归属于或应当归属于法人的其他收入。
股息所得避免重复征税
控股公司:按照《规范垄断与公平贸易法》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其子公司收到的股息收入在下表规定的范围内不确认为收入:
股份公司股息收入扣除分类表
子公司类型 |
控股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比例 |
可从收益中扣除的股息所得比例 |
非上市公司 |
80%以上 |
100% |
40%-80% |
80% |
|
上市公司 |
40%以上 |
100% |
20%-40% |
80% |
除控股公司外的其他公司从其子公司收到的股息所得在下表规定的范围内不确认为收入:
其他公司股息收入扣除分类表
子公司类型 |
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比例 |
可从收益中扣除的股息所得比例 |
非上市公司 |
100% |
100% |
50%以上 |
50% |
|
不超过5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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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
100% |
100% |
30%以上 |
50% |
|
不超过30% |
30% |
损失
损失是指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能减少公司净资产的损失或费用。但退还资本或股份、分配盈余及《法人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损失包含下列内容:
(1)原材料购买价值和已售商品或产品的额外费用,但不包括购买折让及符合条件的购买折扣;
(2)被转让资产在转让时的账面价值;
(3)工资薪金;
(4)固定资产维修和维护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6)固定资产租金;
(7)金融债务利息;
(8)无力偿还债务(包括未征收的和按《增值税法》规定不符合破产者债务税收抵免条件的增值税销项税);
(9)重新估值资产的支出;
(10)税款和公共税款;
(11)支付给法人或注册协会性质的企业家组织的费用;
(12)采矿业务的勘探费用,包括勘探的开发费用;
(13)广告和促销费用;
(14)转让证券或处理固定资产的损失;
(15)规定限额内的公共捐赠、指定捐赠和招待费;
(16)免税准备金;
(17)职工和董事的福利费;
(18)已归属于或将归属于法人的其他费用;
(19)购买用于装饰目的,在办公室或走廊陈列以供多人欣赏的艺术品的费用应被认定为可扣除的支出(单件艺术品价格应在一百万韩元以下)。
免税准备金
(1)下列项目的准备金在规定限额内可列为支出:
①退休津贴准备金:支付给在职一年以上的员工和管理者的工资总额(属不可扣除费用的奖金除外)的5%;但如果员工在营业年度的结账日退休,则准备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所有职工退休金预算的20%。此类准备金限额按每年5%的幅度递减。
②坏账准备金:
当年债务累计金额×比率(%)比率:i)和ii)中的较大者
i)债务总额的1%(相关总统令中规定的金融机构为2%)ii)当年无可挽回的坏账/上一年度债务累计金额
③《保险业务法》中规定的债务准备金和应急准备金:不高于相关总统令中规定的数额;
④保险公司预留的向保险持有人支付的利息准备金:不高于财政监督委员会和计划财政部商定核准的数额;
⑤非营利组织的准备金:在下列累计金额范围之内:i)利息所得,包括来源于证券投资信托的利润分配和股息;ii)营业利润所得的50%,不含i)中提及的利息所得和股息;抵消五年内的非营利实际支出后的剩余部分。
⑥每一营业年度信托担保基金预留的用于冲减索赔申请的准备金:信用担保未偿贷款乘以1%与应收赔偿款增长率*两者中的较小值(剩余部分抵消实际损失后计入次年收益)。
*应收赔偿款增长率=本营业年度累计应收赔偿款/截至前一营业年度最后一天的信贷担保未偿贷款。
(2)在计算营业年度所得时下列项目计入损失:
①从保险赔偿中获得的收益,用于购买与损失的固定资产同类的固定资产,或者是在收益所属年度次年的第一天起两年内用于修复受损的固定资产;
②从事电力或天然气等行业的国内公司,将其收到的工程造价受益人股份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数额;
③实际用于购买或修理经营用途固定资产的国家财政补贴。
不计入损失
(1)下列项目的损失和费用在计算国内企业本营业年度所得时不计入支出。
①已计入损失和费用的提存盈余,但以下三种除外:i)企业家按照
《证券交易税法》第189-2条规定取得的股票产生的红利;ii)《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规定的职工优先认股权;iii)分红奖金
②低于票面价值的股票发行折价;
③各营业年度按收入比例计算的已付或应付的法人税(含外国法人税额)或居民税:因未遵从税法已付或应付的税款(含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免税的增值税额或相关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受检或已完工待出售的产品尚未缴纳的酒税、交通·能源·环境税和个别消费税;
⑤为应对税收壁垒而支付的罚款、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和费用;
⑥除《法人税法》第42-2和42-3条列明的重估之外,其他的财产重估支出;
⑦被认定与公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
⑧由股东大会或公司全体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应付给管理者的超出法人税法规定限额的红利奖金(包括使用留存收益支付给管理者的红利奖金);
⑨下列利息:
i)专为建造营业资产而产生的债务利息;
ii)未知来源的私人贷款利息;
iii)支付给未经客观认证的不明身份收款人的公司债券和证券利息及贴现;
⑩公司各纳税年度内超出《法人税法》规定限额的固定资产折旧;
?公司应付给管理者的退休津贴超出以下限额的部分:
i)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金额;
ii)(退休主管一年工资)×1/10×(退休前主管在任时间)(不含可扣除费用);
?总统令中列明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基于其同年保险费总收益的营业费用中超出规定限额的部分。
(2)指定捐赠
①下列捐赠不超过应税所得10%的部分可以列作支出,超出部分准予在五年内结转扣除。
i)为公众利益实体、社会福利组织和宗教组织提供的捐赠;
ii)为学术研究、科学发展和体育技能进步提供的捐赠或设立的奖学金;
iii)涉及营利性业务的非营利公司发生的用于其非营利业务的支出;iv)总统令中规定的其他为公共实体提供的捐赠;
v)致力于支持海外韩侨、促进韩国发展、增强韩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合作的外国非营利公司或国际组织。
②下列公共捐赠不超过应税所得50%的部分可以列作支出,超出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扣除。
i)无偿为政府机关和地方政府提供的捐赠;ii)为国防事业和战争救济提供的捐赠;iii)为灾民提供的救济性捐赠;iv)为公共教育机构(包括海外的韩国学校)提供的捐赠,用作设施、教育、奖学金或研究基金;v)为公共医疗机构提供的捐赠,用作设备、教育或研究基金;
vi)对致力于为社会福利服务筹集、分配必要资金的非营利公司提供的捐赠;
vii)对以下机构提供的捐赠:公共机构(不含公共企业)或直接基于个别国内法成立、旨在捍卫公共利益、并且1/3及以上的净收入来源于政府机构或捐赠。
(3)招待费超出下列总和的招待费用不允许计入损失。
①1200万韩元(中小规模企业为1800万韩元)×本营业年度中的月份数÷12
②本营业年度总收入×下表所列比率(如果是与关联方进行交易获得的收入,则应为收入×下表所列比率×20%)
总收入比率:不超过100亿韩元0.2%
100-500亿韩元2000万韩元+0.1%×超出100亿韩元的金额
超过500亿韩元6000万韩元+0.03%×超出500亿韩元的金额
(4)关联方之间公平交易价格如果本国法人在与其关联方的交易中不合理地降低税负,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应税所得。
税率和税收抵免
税率
营业期间税基≤2亿韩元税基为2亿韩元~200亿
韩元税基>200亿韩元
2010年1月1日至2011
年12月31日期间的10%2000万韩元+22%×超过2000万韩元的部分
2012年1月1日以后的10%20%22%
营业年度不足一年税额=(税基×12/营业年度所含月数)×税率×(营业年度所含月数/12)
税收抵免
(1)境外税收抵免
①本国法人在境外已缴或应缴的法人税税额可从境内应缴法人税中扣除,可扣除金额按境外来源所得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计算。如果境外已缴或应缴税款超出了本年应缴法人税规定的可抵免限额,超出的部分准予在五年内结转扣除。
②符合标准的子公司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从母公司的股息收入中抵免。符合标准的子公司是指境内公司自其发布股息分配公告后连续六个月内持有其1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灾害损失的税收抵免
本国法人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其损失20%及以上的总资产价值,并因此难以缴纳税款,可以在计算法人税时扣除相应税额,可扣除税额按受损资产价值占总资产价值的比例计算。但可抵免的部分仅限于因灾害引起损失的资产价值。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纳税申报
(1)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期限企业应自营业年度最后一日起三个月内填写法人税纳税申报表所需资料
①随纳税申报表应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盈余分配表和其他必要资料;
②按总统令规定提交法人税计算方式及其附件;
③如果必要资料未附在申报表后,应视为未提交。
期中预缴
(1)营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国内企业应在中期(即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的计算如下:应缴税额=(前一年度税额-a-b-c)×6/前一营业年度所含月数a:本年度前一营业年度内法人税免税额或优惠额;b:本年度前一营业年度内代扣代缴税额;c:本年度前一营业年度内因不定期评估所补缴税款
(2)企业前一营业年度没有应缴税款(符合《法人税法》第一条第51-2款规定的企业除外),或者企业前一经营年度的纳税义务在预缴中期期末仍未能确定,则应当从所属预缴中期的法人税税款中扣除以下项目后,作为中期预缴税款:
①所属预缴中期内可扣除税款总额;
②所属期内法人税代扣税额;
③所属期内因不定期评估所补缴法人税税款税款缴纳
(1)企业在填写纳税申报表后应当在申报期截止日期之前缴纳税款,税额为本营业年度计算税额扣除以下项目:
①税款抵免总额
②中期预缴税款
③不定期评估补缴税款
④源泉扣缴税款
(2)本国法人依据上文计算出的应缴税款超过1000万韩元的,部分应缴税款可按照相关总统令规定的方式,在自缴款期最后一日起一个月内分期缴纳(中小型企业为两个月)。
税款的计算、调整和征收
确定和调整的基本原则
(1)若国内企业未能按时申报,政府有权按照其本年度收入确定税基和应缴法人税税额。
(2)政府应当根据业务往来纪录和企业保存的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或更正企业税基和应缴税款。
税基和应缴税款的确定和调整
(1)企业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政府有权对计税基础和应缴税款进行更正:
①纳税申报表中存在错误或遗漏;
②企业未能提交按照销售地点和购买地点分类的付款明细表、会计报表汇总表或发票汇总表。
(2)以估算确定计税基础和税额政府由于缺乏足够或可靠的会计记录而无法计算企业的税基和税额时,可根据标准收益率或与相同行业其他企业一致的比率来确定法人税的税基和税额。
以估算确定税基和税额的情形:
①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会计记录不完整或存在错误;
②会计记录中有关设备、雇员人数,原材料、商品或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或各种费用比率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
③会计记录中有关所用原材料数量、用电量或其他经营指标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
不定期评估
(1)如果企业存在偷漏税嫌疑,政府可就法人税开展不定期检查,尤其是在以下情形下:
①企业未经报告将其总部或总公司迁出;
②企业的经营活动暂停或终止;
③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有避税或偷漏税意图。
(2)政府通过对营业年度开始日期至评估疑点所属日期期间进行检查,对法人税进行不定期评估。
计税基础和税额的公告
(1)政府就企业营业年度所得的计税基础和税额进行了确定或更正后,应当将计税基础、税额和其他相关结论告知企业。
(2)政府就所在地不明确的企业之计税基础进行了确定或更正后,应当进行公告。
征收
(1)若企业未能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本年度应纳法人税税额,政府应当自缴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征收未缴法人税税款。如果未缴税款为中期预缴,则应在两个月内进行征收。
(2)由于税收上的调整或判定产生的应缴法人税税款,政府应按照《国家税收征收法》规定的程序对税款进行征收;
(3)扣缴义务人未能扣缴税款或未能在缴款期内将扣缴的税款入库,政府应从扣缴义务人处征收相应税款,应征法人税税额按照《国家税收征收法》规定的程序确认并及时入库。
代扣代缴
向境内公司支付下列所得,应当在支付时按照规定税率就所得代扣代缴法人税,并于次月10日内解缴至政府。
利息所得
(1)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税率为14%
(2)非商业贷款利息:为25%
证券投资信托分配利润税率为14%。如果信托基金存在利息所得和公司债券、证券贴现金额,在代扣代缴时应视同公司。
清算所得计税
税基和税额
(1)税基的计算本国法人清算所得的税基为清算所得总额。
①终止经营的清算所得
i)本国法人解散,清算所得额为该公司解散后剩余资产价值扣除实收资本或投资、解散日盈余总和后剩余的金额。
ii)剩余资产价值为总资产减除总负债后的剩余额。
②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应退法人税可计入资本总额,结转的亏损应从资本总额中予以弥补。
③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有关计算国内企业各营业年度所得的条款也可参照适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应纳税额的计算本国法人清算所得应缴法人税计算方法为:国内企业各营业年度所得×适用税率(10%、20%、22%)。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1)纳税申报
①报告清算所得
i)因公司解散而处于停业清算状态的国内企业应自剩余资产价值确定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ii)处于兼并状态的本国法人应自兼并登记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iii)处于分立状态的本国法人应自分立登记日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政府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
iv)被解散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其他所需资料应附在纳税申报表后一并提交。
②清算所得中期报告
如果被解散公司的剩余资产在其剩余资产价值未被确定前就已向股东分配,或者被解散公司的剩余资产价值直到解散登记日满一年后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才被确定,该公司应在一个月内提交中期纳税申报表。
(2)税款缴纳
①承担清算所得纳税申报义务的国内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将清算所得法人税上缴政府部门。
②承担清算所得中期报告义务的国内企业如果在解散时剩余资产超出资本总额,则应在申报期内将超出部分应缴法人税上缴政府部门。
确定、调整和征收
(1)计税基础和税额的确定与调整
①国内企业未在申报期内提交纳税申报表,政府有权确定其清算所得的计税基础和应纳法人税税额。
②纳税申报表内容不合理,政府有权对清算所得的计税基础和应纳法人税税额进行更正。
③政府在确定或调整计税基础或应纳税额后又发现遗漏或错误,应立即对计税基础和应纳税额进行重新调整。
(2)公告政府对计税基础和应纳税额进行了确定或更正后,应向企业或清算人进行公告。
(3)征收
①国内企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清算所得的法人税税款,政府应在申报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征收未缴税款。
②因政府的调整或判定产生的应纳法人税,应由政府对未缴部分进行征收。
③对于清算所得的罚款可参照国内企业营业年度所得罚款的规定执行。
合并纳税申报制度
合并纳税申报制度的目的是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经济上相互结合的情况下,根据其经济实质将它们认定为一个纳税主体,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收入征收法人税。
适用范围
(1)境内公司和被相关境内公司完全控制的另一境内公司。受合并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也可采用合并纳税申报制度,以下情况除外:
①非营利本国法人(含受控于合并子公司的企业);
②因解散而处于清算中的企业;
③采用股息扣除制度的企业;
④完全受控于除非营利本国法人外其他公司的企业(含受控于合并子公司的企业);
⑤采用合伙企业特殊税务处理制度的企业;
⑥采用吨位税制的企业。
(2)“完全控制”是指:一境内公司拥有另一境内公司的全部(不含员工持股协会持有的股份,工人通过员工持股协会获得的股份以及每100股流通股中小于5股作为认购权发行的股份)流通股(含非表决权股份);由一境内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持有的另一境内公司的股份等的总和为该另一境内公司的全部流通股。
申请和批复
(1)本国法人若打算采用合并纳税申报制度,应在首个合并营业年度起始日前三个月内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局长向韩国国税厅厅长提交采用合并纳税申报制度申请。
(2)韩国国税厅厅长应在首个合并营业年度起始日前一天之前书面告知企业。若逾期未告知,应视为已通过申请。
合并计税基础的计算
(1)每一合并营业年度所得的计税基础为该合并营业年度所得依次减除下列项目后剩余的金额。
①在每一合并营业年度起始日前十年内的合并营业年度中发生的亏损(含企业在采用合并纳税申报制度之前的亏损),这部分亏损在各合并营业年度(含营业年度)的计税基础如果是事后计算的,则不予扣除。这种情况下,下列亏损应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i)合并企业采用合并纳税申报制度之前产生的亏损:从每一合并经营年度所得中,扣除归属于相关合并企业的所得额(合并所得分别归属的金额)。
ii)合并母公司与其他境内公司合并后,破产企业的亏损:从合并母公司的合并所得额分别归属的金额中,扣除继承破产企业业务产生的所得。
iii)合并母公司在分立与合并后继承被分立企业的资产时,继承的破产被分立企业亏损中归属于破产被分立企业所继承的经营业务的部分:从合并母公司的合并所得额分别归属的金额中,扣除继承破产被分立企业业务产生的所得。
iv)合并母公司与其他国内公司合并(含分立式合并)后,合并发生五年内合并母公司产生的亏损中归属于继承破产企业(含不复存在的破产被分立企业)业务的部分:相关合并母公司的合并所得中分别归属的金额。
v)一国内公司被另一国内公司完全控制后采用合并纳税申报制度五年内产生的亏损:相关全资子公司的合并所得中分别归属的金额。
②各合并公司的非应税所得总额;
③各合并公司的收入扣除总额。合并计算税额
(1)就每一合并营业年度的所得所应缴的法人税税额(合并计算税额为:法人税税率×合并计税基础。
(2)如果合并公司对土地等进行转让(包括相关土地转让收益的税款被递延为合并公司间交易损益的情况),合并计算税额为转让土地等所得应缴法人税税额的合计数。
(3)合并计算的税额(合并公司计算的税额)中归属于各合并公司的部分:b中的税率×a中的数额;如果一合并公司转让土地,合并计算的税额应为加入该土地转让所得应缴的法人税后的数额。
a为合并计税基础的分别归属额:分别归属的合并收入额中扣除下列数额:
i)在计算各合并营业年度计税基础时,从分别归属的合并收入中扣除的亏损(如果是从2个或2个以上的合并公司分别归属的合并收入中扣除,扣除金额应按照各合并收入分别归属的比例划分)。
ii)不征税收入和相关合并公司的所得扣除额。
b为合并税率:合并计算税额占合并计税基础的比率(不含来源于土地等转让所得的应缴法人税)。
申报与纳税
(1)合并母公司应自合并营业年度末所属月份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应包含相应合并营业年度所得的计税基础和应缴法人税税额,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应缴税额为各合并公司计算的附加税总额与合并计算税额扣除下列税额后金额的合计数。
①相关合并营业年度的减免税额;
②相关合并营业年度的合并中期预缴税额;
③相关合并营业年度各合并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总额.
(2)合并子公司应在上述合并计税基础的申报期和缴款期截止日期前支付给合并母公司的金额=各合并公司计算数额+(合并公司计算税额-下列扣除项目):
①相关合并营业年度相关公司的减免税额;
②相关合并营业年度合并公司的中期预缴税额;
③相关合并营业年度相关公司的代扣代缴税额。
外国法人税收
概述
外国法人仅就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但外国法人清算所得不缴纳法人税。对于外国法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法人税,应按与国内法人相同的方式进行评估和征收。在韩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全额代扣代缴法人税,并解缴至政府。
在韩国境内设有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评估、代扣税款的征收和纳税申报等方面参照境内公司的税法规定执行。但外国公司的特殊条款在适用时享有优先权。
计税基础
(1)在韩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各营业年度境内所得、或境内不动产所得的法人税计税基础为:境内来源总收入依次扣除下列项目后的本营业年度剩余所得额:
①本营业年度起始日前10年内的营业年度中结转的亏损额(仅限于韩国境内结转的亏损),在其后的营业年度内计算所得额或计税基础时未被扣除的部分。
②《法人税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③飞机或轮船在境外经营所得,前提是该外国公司总部或总公司所在国家给予了韩国公司经营的飞机或轮船相同的税收豁免权。
(2)在韩国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
①在韩国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获得的不同项目所得应当分别计税,而不应合并计税。
②即使是在韩国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基于互惠原则,船舶或飞机在境外经营所得也可从境内所得中扣除。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1)利息所得债券或证券的利息或贴现(存款利息和来源于境外信托的收益除外)和来源于下文所述的信托或非商业贷款的收益均被认定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但韩国居民设在境外的常设机构因直接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和韩国企业为其在境外的经营活动直接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不视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①中央或地方政府、居民、韩国境内公司、外国公司设在韩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非居民设在韩国的常设机构支付的利息。
②来源于外国公司或非居民的利息,外国公司或非居民设在韩国的常设机构将支付的利息计入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必要的可扣除费用。
(2)股息所得来源于境内公司或非法人实体的利润分红、盈余分配及利益。
(3)不动产所得
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经营韩国境内的不动产(包括对不动产拥有的权利)以及在韩国境内取得的采矿权、矿藏承包权或采石权而获得的不动产所得,但属于财产收益税的所得除外。
(4)出租船舶、飞机所得将船舶、飞机、登记车辆或重型机械租赁给居民、境内公司或非居民/外国公司设在韩国的营业场所而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来源于农业、林业、渔业、采矿、制造业、电力/燃气/蒸汽/自来水服务、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和通信业、银行和保险业、房地产交易及专业劳务的所得(不含个人劳务所得)
(6)个人劳务所得因提供个人劳务或令他人使用个人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如:
①电影或戏剧演员、音乐家或其他演艺人员提供的劳务;
②专业运动员提供的劳务;
③律师、注册会计师、建筑师、测量师、专利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提供的劳务;
④在科学、技术、企业管理或其他领域拥有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的人因使用其知识或技能而提供的劳务。飞机票、住宿费和餐费的实际补偿支出不作为个人劳务所得。
(7)财产收益转让韩国境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及其他资产而取得的收益。
(8)特许权使用费因在韩国境内使用下列资产或专业技术,或有权使用下列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或其他相似性质的报酬;以及因转让该资产或专有技术而取得的所得。
①文学或艺术著作权(含电影影片)、专利、商标、设计、模型、画作、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和其他任何类似的资产或权利;
②工业、商业情报或技术;科学知识、经验;
(9)转让证券或股份收益如果股份或利益的转让是通过公开认证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并且非居民转让方及与其存在特殊关联关系的个人所持有的股份总和在转让发生年度及转让前5个年度内任何时候占某一韩国公司发行股份总额或总投资额(如果是外国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利益,则为在韩国公开认证的证券交易所挂牌或注册的股份或利益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25%,则在韩国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转让股份或类似利益的收益应缴纳代扣税。
(10)其他所得
①与位于韩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有关,或与韩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保险金、赔偿金或损坏赔偿金;
②根据原始合同条款,因违反或终止与产权相关的合同而收到的赔偿款中,用以赔偿损失的超出实际损失额的现金或其他商品价值;
③因收到位于韩国境内的资产而产生的所得;
④在韩国进行的比赛中作为奖品取得的现金、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
⑤出售韩国境内发现的珍品而取得的收入;
⑥在韩国境内分配依照韩国法律经特许、许可或其他配置方式确立的权利而取得的所得;或转让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所得,该财产在转让发生时须在韩国境内。
⑦因彩票、抽签或其他比赛中奖而作为奖品获得的现金或物品,包括因买赢赛马、自行车竞赛、摩托艇比赛、斗牛和体育博彩竞赛而获得的收入;
⑧除上述所得外,还包括在韩国进行经营活动或提供个人劳务取得的所得;另外,还包括与在韩国境内的资产相关的经济收益(注意:政府或依韩国法律成立的银行发行的债券,如果其以外币计量的赎回价值大于其以外币计量的票面价值,其价值差额不应包含在本部分内)。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计算
(1)在韩国境内有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在韩国境内有营业场所或有不动产所得的外国公司各营业年度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总额时,应参照境内公司计算计税基础的相关条款执行。特别是:
①损失仅限于合理分配于所得额的部分,或合理分配于与境内来源所得有关的资产价值的部分。
②退休金预留准备金应仅限于为下列员工准备的部分:在韩国境内为在韩外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雇佣的员工,且员工长期在境内营业场所或不动产所在地服务。
③法人税、居民税、罚款、小额罚款、非刑事罚款、税务罚款、逾期未缴税款的罚款以及公共税款不列作损失,包括按照外国法律法规征收的罚款。
④外国公司的固定资产中符合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仅限于在韩国境内因经营目的而持有的资产。
⑤如果境内营业场所在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全部收回前的营业年度内终止经营,未收回的那部分销售收入或处置收入以及相关费用应在该年度分别计入损益。
⑥递延资产仅限于外国公司拥有的,归属于韩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或归属于韩国境内的资产的部分。
⑦在韩国境内有经营场所的外国公司利用船舶、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应基于与下列因素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算:来自韩国的乘客或货物;韩国境内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境内业务对运输所得贡献程度的因素。
⑧因灾害导致损失而给予外国企业税收抵免优惠时,经营资产的总价值为该企业在韩国拥有的资产总额。
(2)在韩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在韩国境内未设立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各营业年度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应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类型分别计算。
境内常设机构
(1)外国企业在韩国境内有下列固定场所,应认定为在境内设有营业场所:
①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他营业场所;
②店铺或其他固定销售场所;
③车间、工厂或仓库;
④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活动,但仅以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⑤企业通过雇员提供劳务的场所,但仅以在任何连续12个月中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为限;或者企业通过雇员提供类似劳务,如果在任何连续的12个月中累计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以连续或累计超过2年的为限;
⑥矿场、采石场及其他开发、开采自然资源包括海洋自然资源的场所(包括根据国际法,大韩民国拥有主权的,除领海以外的区域外邻近海岸线的海底和底土)。
境内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以下地点:
①外国公司仅为购买资产目的而使用的固定场所;
②外国公司仅为储存或保管不用于销售的资产而使用的固定场所;
③外国公司仅为宣传、公关、收集或提供情报、市场调查或其他具有的准备性和辅助性的活动而使用的固定场所;
④外国公司仅为由他人加工自己拥有的资产而使用的固定场所;在韩国境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通过在韩国境内的个人从事
经营活动(被授权代表该公司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签订合同的权力的个人,或下文中列举的类似作用的个人),则可认定该外国公司在韩国设有常设机构:
①经常性保管外国公司的资产,并根据顾客订单将资产分配或运送给顾客的个人;
②承担销售活动重要职能的个人,如代表该外国企业签订合同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独立代理人,但须在该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外国公司的前提下;
③代表外国公司收取保险保费(含再保险保费)的个人;
④上文中提到的外国公司包括:该外国公司的主要股东;该外国公司为其主要股东的其他公司;以及与该外国公司有特殊关联关系的其他个人。
税率、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确定、调整和征收
(1)税率在韩国境内有营业场所或有不动产所得的外国公司各营业年度所得应
缴法人税税额应按与境内公司相同的税率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确定、调整和征收
①在韩国境内有营业场所或有不动产所得的外国公司各营业年度所得应纳法人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确定、调整和征收可参照国内公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②就其计税基础有纳税申报义务的外国公司如因下列原因未能在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延期申报:
i)灾害或其他不可避免因素;
ii)总部或总公司未结账。
③有境内业务的外国公司的纳税地点为其经营地或其韩国境内相关不动产所在地。
(3)在韩国境内有出租船舶或飞机所得、经营所得、个人劳务所得、工薪所得、退休金、特许权使用费或证券(利息和股息除外)财产收益的外国公司,或者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工资和税务报表的扣缴义务人,有权自截止日期起三年内申请重新评定计税基础和税额。
外国法人代扣代缴税款
(1)扣缴税率个人从境内向外国公司(有来源于不动产财产收益的外国公司除外,
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境内公司不动产财产收益所适用的规则来征税)支付不归属于境内营业场所的所得应在支付时源泉扣缴法人税,应扣缴税额如下所示,并于次月十日前上缴政府。
①经营所得和出租船舶、飞机等所得:应付金额的2%;
②个人劳务所得:应付金额的20%;实际补偿的机票、住宿费和餐费不含在个人劳务所得中。尽管有针对
个人劳务所得的单独条款,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在韩国境内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将提供个人劳务所得减除补偿金额后填入境内所得一栏中。
③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付金额的20%;
来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境内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利息适用14%的代扣税率。
④转让证券或股份所得:应付金额的10%(但如果证券或股份的购置价值可以确认,源泉扣缴的税额应为应付金额的10%或从收益中扣除购置价值后余额的20%两者中的较小值)。
(2)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
①如果证券或股份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给外国公司,该证券公司应代扣法人税并上缴至发行证券或股份的境内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境内营业场所)所属居民国政府。
②如果外国公司转让具有不同购置成本的同一发行方的证券,证券公司应采用移动平均法计算被售证券的购置价值。
③在有境外贷款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向没有境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支付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仅限于经营所得,个人劳务所得,利息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均应在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支付时代扣代缴,即使其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并不直接支付该笔所得。
④外国公司设在韩国的机构以船舶或飞机在境外经营业务,且不构成境内营业场所的,在向外国公司支付船舶和飞机在境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时,应就公司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代扣代缴税款。
⑤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在纳税期限后代扣代缴法人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解缴税款,或者未进行源泉扣缴的,将加收未缴纳或未扣缴税款的10%作为罚款。
⑥如果外国公司未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则其在韩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提供与之相关的监督服务时,应就来源于这些企业的所得实施源泉扣缴。
分公司税
如果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与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允许征收分公司利润税则应对该外国公司韩国分公司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该分公司利润税是除按照《法人税法》规定缴纳常规的法人税之外另外征收的。
对外国公司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5%-10%)征收分公司利润税(自1996年1月1日起的纳税年度生效)
各营业年度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方法计算:营业年度收入-(应纳法人税及其居民税+收入中被确认用于分公司经营再投资的部分(如韩国境内净资产增长额)*+《国际税收事务协调法》中规定的不可扣除额)
净资产=韩国境内资产-韩国境内负债。如果所属营业年度期末净资产额大于所属营业年度期初净资产额,则净资产增长;如果所属营业年度期初净资产额大于所属营业年度期末净资产额,则净资产减少。韩国境内分公司终止营业时,营业年度期末的净资产额应为零。
增值税
韩国从1977年开始实施增值税,目前共有八章三十六款。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新增价值或利润征收的税种。韩国为了提高国民的福利服务和扶植弱势产业,政府对销售部分生活必需品或提供医疗、教育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每六个月申报和缴纳一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增值税纳税人
经营过程中单独从事提供货物与劳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取得利润,均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公司、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协会、任何社团以及其他任何非法人机构的组织。
新开业个人应当自开业之日起20日内登记每个经营场所的详情,也可以在开业前登记。对经营者的经营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下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相关经营者发放登记证书。
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提供货物或劳务;进口货物。
提供货物
(1)提供应税货物:依据合同或法律交付或转让货物;
(2)自用货物:如果经营者直接使用或消费其经营过程中取得或生产的货物(使用或消费库存的原材料除外),则视为经营者自用货物;
(3)私用和赠送:如果经营者将其经营过程中取得或生产的货物用于其个人或雇员,或将上述货物捐赠给客户或其他人,这种使用、消费或捐赠视为供给货物;
(4)清算时的库存货物:经营者清算时的库存货物被视为提供给自己。已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但未能实际开业的同样适用;
(5)通过承销人或代理进行的交易:通过承销人或代理进行的销售或购进货物视同承销人或当事人直接提供货物。
提供劳务
(1)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劳务或租赁货物或设备,或依据法律或合同授予权利;
(2)自用劳务:如果经营者直接为自己的业务提供劳务,这种直接提供的劳务视为自用劳务;
(3)不涉及报酬的劳务和由雇员提供的劳务:提供给他人不涉及报酬的劳务,或根据雇佣合同提供的劳务,不视为提供劳务。
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包括入境韩国或来自保税区的从境外抵达韩国的货物(包括由外国船舶在公海收集的海产品)和准许出口的货物。
零税率和免税
零税率
以下货物和劳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进项增值税可以退还。
(1)货物出口;
(2)发生在韩国境外的劳务;
(3)通过船舶、飞机等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
(4)为取得外汇收入的其他提供货物劳务行为。零税率只适用于居民经营者和企业。对于通过船舶、飞机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基于互惠原则的非居民或外国公司的经营也适用零税率。
免税
(1)以下提供货物或劳务属于免税范围,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退还。然而,经营者可以选择不免税。
免税范围表
基本生活必需用品和服务 |
未经加工的食品 |
自来水 |
|
煤饼和无烟煤 |
|
客运服务,通过飞机、快速公交、高速列车(KTX)、巴士包租、出租车、专用汽车、或专用船舶服务的除外 |
|
社会福利服务 |
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兽医,护士和助产士服务,以及复方药和血液制剂的制药服务;总统令规定的教育服务 |
与文化有关的货物与劳务 |
图书、报纸、杂志、官方公报和通讯 |
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艺术作品、艺术及文化活动,以及非职业的体育比赛 |
|
图书馆、科学博物馆、博物馆、艺术画廊或植物园的准入许可 |
|
类似于劳工的个人劳务 |
其他独立提供的个人劳务,无组织,无用于经营的可连续重复使用的仪器(包括租用的),也不雇佣任何工人,包括演员、歌手、广播表演者,作曲家、作家、设计师、职业运动员、舞蹈演员、女服务员,书籍或光盘的推销员、翻译、速记员等 |
学术研究服务 |
|
技术研究服务 |
|
其他货物或劳务 |
票(邮票收集除外),印花,证书印章、彩票、公共电话卡 |
由宗教、慈善、科学或其他促进公共利益的组织提供的货物或劳务 |
|
由政府,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协会提供的货物或劳务 |
|
政府,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协会或公益组织提供的没有任何报酬的货物或劳务 |
|
出租房屋或与房屋相关的不大于房屋占地面积5倍或10倍的土地 |
|
金融和保险服务 |
|
免税货物根据《海关法》免关税的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
未经加工的食品(包括用于食品的农产品、畜牧产品、海洋产品,和森林产品) |
书籍、报纸和杂志 |
|
科学研究所、教育机构或文化组织用于科学、教育或文化的进口商品 |
|
国外捐赠给宗教、慈善、救济或任何其他公益组织的货物 |
(2)放弃免税权利如果提供的货物或劳务符合零税率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经营者可以根据总统令选择不免增值税。放弃普通减免的经营者自实施弃权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第一天起3年内无权减免。
税基
税基的计算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税基是下述明细价值的合计金额。税基中不含增值税。
(1)如果支付对价是货币形式,税基即其对价;
(2)如果支付对价是非货币形式,税基是其公开市场价值;
(3)如果实际对价不恰当,低于合理预期,或是零对价,税基是其公开市场价值;
(4)停业时的库存商品,税基是库存商品的公开市场价值。外币的换算
外币或其它外汇对价的换算方法:
(1)交易前换算的,按换算金额
(2)交易后换算的,按交易时基本汇率或客户的交叉汇率计算。
特殊情况
(1)如果销售是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税基则根据合同每次应收到的价款计算。
(2)如果是赊销,税基是货物交易的总金额。
(3)按完工程度支付提供货物或劳务的款项,或期中支付,或在连续提供货物或劳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确定的各部分应收款项为税基。
自用货物或劳务税基。在平常自用商品或劳务的情形下,税基为货物的公开市场价格。税基中包含和不包含的金额
(1)下列金额不包含在税基中:
①销售折让;
②退回货物的价值;
③交付之前破损、丢失或损坏的货物价值;
④国家或公共补贴,不含直接与交易价格相关联的补贴;
⑤总统令中规定的提供货物或劳务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
⑥总统令中规定的提供货物或劳务的折扣;
(2)折扣、坏账、赏金或其他类似的与提供货物或劳务后的交易金额相关的金额都包含在税基中。
进口货物的税基进口货物的税基是累积价格,据以征收关税的价格是正常到岸价格(CIF价格)。
税率
现行税率:10%。税率的适用:对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征税,税率为10%。但如果对零售商的含税价格征税,税率为10/110。如果增值税不在交易时分开征收,则对增值税的含税价格适用10/110的税率。
应缴税额
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是从提供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可征收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可以退还)。
(1)经营者已经用于或准备用于经营的货物或劳务的税额;
(2)经营者已经用于或准备用于经营的进口货物的税额。视同进项税额扣除
如果制造或加工的货物或劳务使用的是免交增值税的原材料、农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其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的计算是将购买农产品和其它产品的价格乘以下列比率:
进项税额扣除表
分类 |
比率 |
餐饮业 |
自主经营者:8/108 |
公司:6/106 |
|
应税娱乐场所的经理:4/104 |
|
其他业务 |
2/102 |
预备申报和缴纳
(1)经营者应在每个预备申报期结束之日起25日内到税务局填报申报表,报告税基和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第一个预备纳税期为每年1月1
日至3月31日,第二个预备纳税期为每年7月1日到9月30日。
①尽管有上述规定,个体经营者需缴纳相当于上一个常规申报期已缴纳税额一半的税额。金额不足20万韩元的不缴纳。
②如果个体经营者因暂停业务,业务萧条,或有提早退税需求,其预备申报税款的金额小于上一个常规申报期中已缴税款的三分之一,可以按预备申报期中实际缴纳或应退还的税额申报。
(2)经营者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将预备申报期中的应缴税款缴至税务局。
(3)如果经营者的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为一个纳税主体,该经营者应当将其全部营业场所的申报表汇总计算并报告给该负责人。
最终申报和缴纳
(1)经营者必须在相关纳税期终止后25日内向主管税务局填报关于各相关纳税期的税基、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的申报表。
(2)经营者应在纳税申报时缴纳应交税款。
(3)如果一个经营者的主要营业地点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其为一个纳税主体,该经营者应当将其全部经营地的申报表汇总报告给该负责人。
退税
经营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预备申报结束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其应退税额:在零税率的情况下;在经营者新建、取得、扩建或增加其经营设施的情况下。
简易征收
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个人如果经营者上一年度全部经营地的提供货物或劳务的总营业额(或增值税含税收入)小于4800万韩元(称之为“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经营者”),以其营业额为基础征收增值税。但经营者从事矿业、制造业、职业经营如律师、会计师、适用个别消费税的娱乐业、批发、或房地产销售业务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
税基和税额
(1)税基:税款所属期内的营业额
(2)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相关纳税期间内的销售总额×总统令规定的每一类业务的平均增值税率(从15%到40%)×10%
纳税申报和缴纳
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须在相关纳税期结束之日起25天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调整和征收
(1)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按一般征税方式对其税基和税款征税。
(2)关于税收罚款和征收,与税务发票相关的税收罚款不征收。此外,对个别未登记的经营者,征收相当于含增值税价格0.5%的金额。
(3)如果在一个纳税期内,应缴税款低于1200万韩元,则不征收。
个别消费税
个别消费税是对特定物品或进入特定场所及在特定场所娱乐的行为征收个别消费税。
个别消费税纳税人
(1)生产或进口应税货物者(如老虎机、豪华家具/地毯,或石油产品)
(2)销售第三类应税货物者(如珠宝、珍珠等及其产品,工业用钻石除外)
(3)赛马场、自行车竞赛场、老虎机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赌场、夜总会等应税场所的运营商。
税基
(1)生产的应税货物,按照货物出厂的的价格或数量;
(2)进口货物,按照报关的价格或数量(海关报关价和征收的关税之和);
(3)销售第三类的应税货物,按照销售价格;
(4)进入应税场所,按照准予进入的人数;
(5)使用娱乐酒馆或沙龙,按照收费金额;
(6)在应税的营业地点经营(赌场),按照年度销售总额(收取客户的金额–支出金额)。
*个别消费税、教育税和增值税不计入税基。
税率
个别消费税应税货物税率表
分类 |
应税货物 |
税率 |
第一类 |
老虎机,弹球游戏机和其他类似的游戏机 |
20% |
猎枪或步枪 |
||
第二类 |
鹿角和蜂王浆 |
7% |
香水和古龙水 |
||
第三类 |
珠宝(不包括工业用钻石,未经加工的原石),珍珠、玳瑁、珊瑚、琥珀、象牙及其产品 |
20%(对销售价格超过200万韩元的部分按20%征收) |
贵金属产品 |
||
第四类 |
豪华相机及配件 |
对销售价格超过200万韩元的部分按20%征收(每件500万韩元或每套800万韩元的豪华家具) |
豪华手表 |
||
豪华皮草及其产品(不包括兔皮和未加工毛皮) |
||
豪华地毯 |
||
豪华家具 |
第五类 |
发动机排量超过2000cc的汽车和露营用汽车 |
10%(从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之日起,在2012年全年(a)按8%税率征收,2013年按7%,2014年按6%,自2015年起按5%) |
发动机排量为2000cc及以下的汽车(不含发动机排量1000cc及以下),和发动机排量超过125cc的两轮摩托车 |
5% |
|
第六类 |
煤油 |
90韩元/升 |
重油 |
17韩元/升 |
|
丙烷 |
20韩元/公斤 |
|
丁烷气体 |
275韩元/公斤 |
|
天然气(包括液化形态) |
60韩元/公斤(汽油和柴油,2012年底前不征个别消费税而征收交通·能源·环境税。丙烷自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按14韩元/公斤征税。) |
|
第七类 |
电动冷却器 |
每月用电量370千瓦时及以上,冷却能力10千瓦及以上的冷却器除外 |
电冰箱 |
每月能源消耗40千瓦时及以上,容量600升及以下的冰箱除外 |
|
洗衣机 |
每次清洗能源消耗720瓦时 |
|
电视机 |
功耗300瓦时及以上,107厘米(42”) 及以下的除外 |
个别消费税应税场所税率表
分组 |
应税场所 |
税率 |
第一组 |
赛马场 |
500韩元/人 |
设有老虎机的场所 |
1万韩元/人 |
|
高尔夫球场 |
每人1.2万韩元/人 |
|
赌场 |
5万韩元/人(韩国人),2000韩元/人(外国人) |
|
自行车竞赛场,摩托艇比赛场 |
200韩元/人 |
|
第二组 |
娱乐酒馆或沙龙等 |
10% |
第三组 |
从应税场所(赌场)的经营业务中取得的年度销售总额 |
500亿韩元以下:0% 500亿韩元-1000亿韩元:超过500亿韩元的部分按2% 超过1000亿韩元:10亿韩元+超过1000亿韩元的部分按4% |
纳税申报和缴纳
(1)纳税人销售或者将应税货物移送至制造地之外,应在销售或将应税货物移送出制造地当季次月25日前填报纳税申报表,表中应包含数量、价格和税基,未缴税款或税收减免额,抵免额或退税额等,并在上述期限前缴纳税款。(石油则为移出制造地当月次月月底前)
(2)如果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已报关,则被视为负有申报义务。
(3)第一组应税场所的运营商应在纳税人使用应税场所当季次月25日前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第二组,当月次月25日前;第3组,次年3月底之前)
不征税和免税货物
个别消费税不征税货物主要包括直接为自己或其家庭成员所用的个人(不包括公司)生产的货物;根据《海关法》适用简化关税表的货物;征酒税的货物;根据《农畜产品加工处理法》,《药物、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或《食品卫生法》没收的货物。
个别消费税免税货物分类表
出口货物或军用物资免税 |
出口或提供给驻扎在韩国的外国军队的货物根据免税申请免征个别消费税。 |
(a)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证明出口或供应外国军队的事实,追缴个别消费税。 |
|
(b)如果批准免税之日起5年内,提供给外国军队的货物被转让或由他人持有,受让人或持有人承担个别消费税。 |
|
外交官的免税 |
进口或从制造商处购买供外交办事处官方使用的货物 |
进口供外国外交官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使用的货物 |
|
供驻扎在韩国的外交办事处使用的石油及其产品 |
如果批准免税之日起3年内,货物被转让或由他人持有,受让人或持有人承担个别消费税 |
|
仅供外国人的销售网点免税 |
在专供外国人使用的指定销售网点出售给非居民或外国外交官的特定货物(如珠宝、汽车等) |
个人在上述销售网点获得的免税商品在离开韩国时不持有,或者不具备在上述销售网点购买货物条件的人持有的免税商品,追溯评估应缴纳的个别消费税。 |
|
有条件的免税 |
不符合免税条件时,追溯评估个别消费税。 |
(a)用于原子能或同位素生产的货物,或用于原子反应堆开发的货物 |
|
(b)用于工业或实验的珠宝 |
|
(c)残疾人购买的汽车;研发中心或公司的某个部门为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进口的用于测试或研究的客车。 |
|
(d)国外捐赠给慈善机构或救援组织的货物 |
|
(e)国外为宗教服务捐赠的货物 |
|
(f)用于学校、幼儿园、博物馆或其他展览场所的样品货物或参考货物 |
|
(g)为学术研究或教育目的,由国外捐赠给学术或教育机构的货物 |
|
(h)从保税区输出再出口的免关税的货物 |
|
(i)用于飞机、深海渔船,或者国际航行船只的石油及其产品 |
|
(j)医疗用的石油,医疗产品、化肥、农药或石化行业的原材料产品 |
|
(k)在外贸船只、深海捕鱼船或用于国际运输的飞机中使用的消费品,燃料除外 |
|
(l)广播、新闻报道、通讯、学校教育、幼儿园教育用的豪华相机 |
|
无条件免税 |
捐赠给外国慈善机构或救援组织的货物 |
由国外授予的奖章或其他类似物品以及嘉奖信 |
|
来自韩国驻外大使馆或在国外航行的军舰上的官方物资 |
|
再进口的出口货物包装物 |
|
捐赠给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货物 |
|
为军事援助目的而进口的货物或由这些货物制造的军需品 |
|
随身携带的免关税个人物品,或入境韩国的人单独进口的商品 |
|
捐赠给居民免小额关税的货物 |
|
从国外进口的免关税的商业样品或广告商品 |
|
在外国展览场地进行展示的货物 |
|
已征收个别消费税,未享受免税或退税的再进口商品 |
|
用于国家元首特勤处的货物 |
税收抵免和退税
税收抵免已征或应征个别消费税的商品或原材料可归于以下类别之一的,可在应缴税款中抵扣已征或应征税款。
(1)从制造商或保税区发出后直接用于其他应税货物制造或加工的应税货物;
(2)从其他销售商或制造商处购买,或从保税区发出或出售的第三类应税货物(如珠宝、珍珠等);
(3)对应税货物再加工后,自制造商处或保税区发货。
退税
已征或应征个别消费税的商品或原材料可归于以下类别之一的,已缴税款可以退还或减免。
(1)出口的,或提供给驻扎在韩国的外国军队的应税货物或产品;
(2)免征个别消费税的货物以及用于加工此类货物的原材料;
(3)返厂的应税货物(不包括使用过的物品,但包括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通过交换和赔偿返厂的货物)。
其他规则
(1)对于不符合个别消费税免税条件而征收了税款的货物,该货物的原材料已征或应征的税款不得扣除或退还。
(2)对应征个别消费税的货物应征的税款滞纳罚金不得抵免或退还。
其他税种
继承税和赠与税
对继承财产者(包括个人或公司)征收继承税,对受赠财产者(包括个人或公司)征收赠与税。韩国居民就其继承或者受赠的境内外所有财产纳税,非居民仅就继承或者受赠韩国境内的财产纳税。非营利公司继承或者受赠财产免征继承税和赠与税。在计征继承税和赠与税时,有许多扣除规定。继承税和赠与税按照相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税率如下表:
继承税和赠与税税率表
应纳税继承额或赠与额 |
税率 |
不超过1亿元 |
10% |
1—5亿元 |
1000万+超过1亿元部分的20% |
5—10亿元 |
9000万+超过5亿元部分的30% |
10—30亿元 |
2.4亿+超过10亿元部分的40% |
30亿元以上 |
10.4亿+超过30亿元部分的50% |
综合不动产税
综合不动产税征收对象为住宅和土地(别墅除外),是对拥有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和土地者按不动产价值累进征收,税率在0.5%-2%之间。此税虽属国税,但所征税额全部转给地方政府使用。
酒税
酒制造商和将酒带出保税区的法人和个人应对运出制造地或保税区的酒纳税。计划生产或者销售酒的人必须从政府取得生产或者销售酒的许可证。酒税的税基为:烈酒(酒精含量≥85%)是从酒厂或者保税区运出的酒量;烈酒以外的酒是从酒厂或者保税区运出的酒价格。税率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烈酒从量计税,税率为57000韩元/KL(酒精含量超过95%的,每1%加收600韩元),其他酒税率从价计税,税率在5%-72%之间。
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在韩国起草证明创建、转移、变更财产所有权而书立、领受税法规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计算分两大类:分级定额税,按凭证所载金额确定;定额税,按件计算缴纳。
印花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凭证金额(万韩元) |
税额(韩元) |
1.有关不动产、船舶、飞机和商业转让合同 |
1000-3000 3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以上 |
20000 40000 70000 150000 350000 |
2.有关消费贷款合同 |
||
3.有关工作合同 |
||
4.不动产出租凭证 |
10000 |
|
5.已注册的动产转让凭证(汽车、重型机械、船舶) |
3000 |
|
6.土地使用权证 |
3000 |
|
7.采矿权、无形资产所有权、捕捞权、版权或名称使用权的转让凭证 |
3000 |
|
8.设施使用权证(高尔夫、公寓使用会员卡) |
10000 |
|
9.连续或重复交易凭证 |
1000 |
|
10.商品赠券、股权证、债券、投资证明、受益凭证 |
400 |
|
11.保单、存款证明或存折、信托证明或存折 |
100 |
|
12.有关租赁或延期付款合同 |
10000 |
|
有关义务的保证凭证: A.由银行出具的B.由信用保证基金出具的C.由承保人出具的 |
10000 1000 200 |
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纳税人包括证券发行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转让者。证券交易税的税基是转让时证券的总价值,税率一般为0.5%,如果需要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在韩国证券交易所或在科斯达克市场(KOSDAQ)上市的股票,可以实行临时税率。(股票转让适用税率: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税率为0.15%,在科斯达克(KOSDAQ)上市的股票,税率为0.3%)
交通·能源·环境税
交通·能源·环境税对生产、进口汽油、柴油或类似的替代汽油和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汽油及类似的替代汽油:475韩元/升;柴油及类似的替代柴油:340韩元/升。
教育税
在韩国从事金融保险业务者、个别消费税纳税人(除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和液化天然气外的)、交通税纳税人和大部分酒税纳税人,为教育税的纳税人。其税基和税率如表:
教育税税率表
纳税人 |
税基 |
税率 |
从事金融、保险业者 |
收入总额 |
0.5% |
个别消费税纳税人 |
应纳个别消费税额 |
30%(煤油、重柴油、丁烷或液化石油气、粗经以及C9+15%) |
交通·能源·环境税纳税人 |
应纳交通·能源·环境税税额 |
15% |
酒税纳税人 |
应纳酒税税额 |
10%(当酒税税率超过70%时,30%) |
农渔村特别税
由于韩国农业生产效率低,政府于1994年7月设立了农渔村特别税来为农村各类发展项目筹集资金。农渔村特别税基本上是对免征的法人税、所得税、关税、个别消费税和证券交易税征收的附加税。农渔村特别税的税基是按照《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地方税法》或者《关税法》对法人税、所得税、关税、购置税或注册税的免税额。税率在0.15%-20%之间。
购置税
购置税纳税人为通过购买或继承取得了不动产、机动车、重型设备、树木、船舶、飞机、高尔夫会员、公寓楼房会员、健康俱乐部会员、采矿权、捕鱼权的法人和个人。税基为以取得时的申报价,如建筑物以年度分期付款,则以年度分期付款价为税基。税率分两类取得别墅、高尔夫球场、高级住所、豪华娱乐场所或豪华游轮税率为12%;从限制人口增长的特设地区取得的商业应税货物税率为8%。
注册税与许可税
注册税是对在官方登记薄登记有关财产权或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取得、产生、转让、变更或终止的法人和个人征税。对不动产、船舶、飞机以及机动车辆,以登记注册之日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注册税可从量计税和从价计税,税率范围在0.01%-2%之间,按件征收的每件3000韩元到90000韩元不等。
许可税是对根据总统令124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征税,税基是取得许可证的数量,税率见下表:
许可税税率表
许可证等级 |
50万(含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 |
其他城市 |
县 |
1 |
45,000韩元 |
30,000韩元 |
18,000韩元 |
2 |
36,000韩元 |
22,500韩元 |
12,000韩元 |
3 |
27,000韩元 |
15,000韩元 |
8,000韩元 |
4 |
18,000韩元 |
10,000韩元 |
6,000韩元 |
5 |
12,000韩元 |
5,000韩元 |
3,000韩元 |
休闲税
休闲税是对赛马协会、国家体育促进会或地方汽车比赛团体、斗牛组织等娱乐性团体组织赛事取得的门票等收入征收,税率为10%。
居民税
对在市或者县内有住处的个人(包括有一处超过规定规模的办公室或者经营场所者)和有办公室的公司,从量定额征收居民税,其年税额为:个人:10000韩元以内,由各地方政府具体确定;公司:按公司规模而不同,如下表:
韩国公司居民税税额表
公司规模 |
税额(韩元) |
资本超过100亿韩元,雇员超过100人 |
500000 |
资本超过50亿韩元,雇员超过100人 |
350000 |
资本超过50亿韩元,雇员少于100人;或者资本超过30亿但不足50亿韩元,雇员超过100人 |
200000 |
资本超过30亿韩元,雇员少于100人;或者资本超过10亿但不足30亿韩元,雇员超过100人 |
100000 |
其他公司 |
50000 |
财产税
财产税对建筑物、船舶和飞机征收。税基为应税财产的“标准价值”,税率因不同财产而异。
韩国财产税税率表
征税对象 |
税率 |
土地:一般按价值不同实行超额累进征收 |
0.2%-0.5% |
高尔夫球场、别墅、高档娱乐场所 |
4% |
工厂 |
0.5% |
其他建筑 |
0.25% |
普通住宅:按价值累进征收 |
0.1%-0.4% |
船舶:豪华船舶其他船舶 |
5% 0.3% |
飞机 |
0.3% |
城市规划税
城市规划税纳税人是指在市长或行政长官指定的应税区域拥有土地或房屋的法人和个人。税基为土地或房屋的价值,标准税率是土地或房屋价值的0.15%。市长或行政长官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条例调整税率,但不能超过0.23%。
汽车税
拥有汽车的人为汽车税纳税人,汽车税按照车辆类型不同,按量定额征收,如商用机动车发动机排量在1000CC以下,每CC税额为18韩元;商用卡车货物装载量在1000千克以下年纳税额每辆6600韩元。
烟草消费税
烟草消费税作为地方税(市或县税种)于1989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为依照《烟草商业法》规定在市内或县内销售烟草的法人和个人以及烟草进口商。
烟草税税率表
品种 |
税率 |
香烟 |
每20包641韩元 |
烟斗烟草 |
每50克1150韩元 |
雪茄 |
每50克3270韩元 |
咀嚼烟草 |
每50克1310韩元 |
鼻烟 |
每50克820韩元 |
地域资源设施税
地域资源设施税纳税人为享受消防设施、垃圾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及其它类似设施的法人和个人。税率实行累进税率。
地域资源设施税税率表
应纳税额 |
税率 |
低于600万韩元 |
0.04% |
低于1200万韩元 |
2400韩元+高于600万韩元部分的0.05% |
低于2600万韩元 |
5900韩元+高于1300万韩元部分的0.06% |
低于3900万韩元 |
13700韩元+高于2600万韩元部分的0.08% |
低于6400万韩元 |
24100韩元+高于3900万韩元部分的0.10% |
高于6400万韩元 |
49100韩元+高于6400万韩元部分的0.12% |
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按比例所得,个人和法人都应缴纳所得税、法人税和农场税;按雇员,纳税人为每年7月1日已经注册经营地的个人和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的经营者。税基分别为缴纳所得税、法人税和农场税总额以及员工月薪。按比例所得税率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依据通过分别适用征收该年度的上一个年度所得税、法人税和农场税税率计算的税款总额计算的,但特定征收部分及评估税额有时会被减免。按雇员算,税率为0.5%。
地方消费税
地方消费税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税基为增值税的税收收入,税率为增值税收入的5%。
通常情况下,韩国税收协定要优于其国内税法规定。韩国国内法主要基于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概念来定义“境内营业场所”。如果非居民(包含外国企业)在韩国有下列类型的固定营业场所,就被认定为在韩国有境内营业场所。
(1)分支机构或其它办公场所;
(2)商店或其他固定的销售场所;
(3)车间、工厂或仓库;
(4)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的作业场所,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该工地、作业场所或活动需连续6个月以上;
(5)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在任何连续的12个月中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提供类似劳务的场所,如果在任何连续的12个月中累计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以连续或累计超过2年的为限;
(6)矿场、采石场或开采海洋自然资源等其它自然资源的场所,包括在韩国领海界限以外开采依据国际法属于韩国主权范围内的海床洋底或其底土的海洋资源的场所。
前款规定的境内营业场所不包括非居民仅用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固定场所。非居民在韩国没有固定场所,授权在韩国的人代表该非居民签订或定期签订合同,应认为该非居民在韩国有境内营业场所。
来源于境内的营业收入
韩国非居民(包括外国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营业收入是指在韩国境内从事以下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作为境内经营所得应征税的收入,但不包括个人劳务所得。
(1)农业、林业、渔业
(2)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蒸汽和供水
(5)建筑业、污水处理、废物处理、原料再生和环境保护服务
(6)建筑业
(7)批发和零售业
(8)运输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出版、录制、广播和信息服务
(11)银行和保险业
(12)不动产和租赁业
(13)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
(14)商业设施管理和商业配套服务
(15)教育服务
(16)卫生和社会福利服务
(17)艺术、体育和娱乐相关的服务业
(18)协会和机构,维修和其他个人服务业
(19)家庭服务
境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
由于在境内外均开展业务活动的非居民,其营业收入通常包括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两个部分,这就需要有一个指导原则来保证仅对来源于境内的营业收入征税。韩国国内税法不是单一地列举“独立交易原则”等一般性原则,而是分别对从事不同行业经营取得的所得以及投资外国公司发行的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提出了详细的指导方针,用以确认哪些属于境内所得,例如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取得的所得界定原则为:
(1)存货从境外运送给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非居民在境外未对该存货进行任何制造、加工或其它增值活动(以下简称“加工制造”)而在韩国直接出售,那么不管这些存货是否在出售前在韩国经过加工制造,该项交易活动产生的所有收入或利润认定为来源于境内。
(2)非居民从国外购买存货,并在国外加工制造后在韩国销售,那么等同于按照正常交易条件从非关联方购买这些经过非关联方加工制造的存货所产生的所得应认定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3)如果非居民在韩国对这些存货进行加工制造,并将存货运到境外的总机构或其它常设机构之后再销售给境外的独立第三方,那么等同于按照正常交易条件将这些在韩国加工制造的存货直接销售给境外其它非关联方所产生的所得的这部分收入认定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在境外产生但归属于韩国境内常设机构的所得
(1)投资海外证券、贷款给境外个人或其它类似业务取得的收益;
(2)在境外出租、许可、转让、交换相关财产或权利取得的所得;
(3)在境外发行、取得、转让、交换有价证券、债券等取得的所得。
韩国税收协定采用的税收原则
多数韩国税收协定的”营业利润”章节采用了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税收原则。然而,也经常参照联合国范本,因此不同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在细节上也有所差异。
营业利润的范围
大多数韩国税收协定将营业利润广义地定义为“企业的利润”或“企业的工业或商业利润”,而不是韩国税法中狭义的定义。然而,这些协定也限制了营业利润的范围,即明确规定利润中如果包括有其它章节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营业利润章节的规定不应影响其它章节的规定。
因此,税收协定对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个人劳务所得、国际海运和空运所得等项目做了单独规定,尽管这些所得来源于企业的营业活动,但不视为营业利润。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该利息、股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与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在韩国设有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该所得则视为营业利润,不适用税收协定单独规定的降低税率的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采用的征税原则
(1)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征税韩国税法规定,非居民即使在韩国不构成常设机构也可能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营业利润征税,但税收协定则规定该利润仅当非居民构成常设机构才有可能在韩国征税。
(2)应税收入的范围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根据利润归属原则,实际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3)公平交易原则根据公平交易原则,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当基于独立企业间进行交易所实现的利润来确定。从法律角度看,常设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二者之间的交易属于企业内部交易,意味着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相比,存在更多通过任意操纵进行偷漏税的可能性。使用公平交易原则是为了消除这种可能性,从而有助于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合理利润。根据该原则,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是指一个独立企业以通常的市场价或在公开市场条件下与其总公司进行交易所能获得的利润。韩国签订的所有税收协定都采用了公平交易原则。
费用的扣除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其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
这个原则为大多数韩国税收协定所采用,意思是当该常设机构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则该常设机构没有可归属的利润。
国内税法的征税规定
(1)来源于境内的利息所得在韩国税法中,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从韩国政府、地方政府、居民(包括国内企业)或者外国公司或非居民在韩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在韩国征税。如果支付利息的人在某国设有常设机构,而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
居民或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营业场所因直接借用资金而发生的利息不视为来源于境内的利息所得。
来源于境内的利息所得的具体类别在国内税法中进行了如下列举:
①由国家、地方当局或者国内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证券产生的利息和贴现利息;
②在韩国应付的储蓄存款利息和贴现利息;
③在《互助信贷融资机构法》下提供互助信贷融资或者信贷分期储蓄实现的利息收益;
④由外国公司在韩国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证券产生的利息和贴现利息;
⑤外国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证券产生的利息和贴现利息;
⑥证券公司根据ITL总统令第二十四章规定的固定回购条款和已确定的利率对债券或股票进行回购安排所实现的收益;
⑦ITL总统令第二十五章规定的某些储蓄型保单所实现的收益;
⑧ITL总统令第二十六章规定的公司互助协会的会员费超出部分的偿还部分;
⑨对非商业贷款的利息和贴现利息;
⑩在本质上是对占用资金进行补偿的类似于以上所得的所得。
(2)确定来源于境内的利息的规则一般来说,利息支付方为其居民的国家视为利息所得的来源国。
(3)免税利息根据《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STTCL)》,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取得的某些类型的利息所得免征代扣税。
①国内居民或企业向国际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进行国外贷款而支付的利息。
②非居民或外国公司购买由国家、地方当局或者国内公司发行的外币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和佣金。
③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从外资金融机构以外币借款偿还所产生的利息和佣金。
④非居民有关外币存款单所形成的利息和佣金,以及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外国已发行或已销售的票据所产生的利息和佣金。
韩国税收协定采用的税收规则
(1)利息所得的范围韩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将利息所得广义地定义为“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收入”、“在利息发生国的国内税法中被定义为利息所得的收入。”这个定义与国内税法关于利息所得的定义差别不大。然而,韩国与泰国的税收协定中没有“利息所得”的定义,因此适用国内税法的定义。
(2)确定所得来源于境内的原则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均规定:利息来源于支付方为其居民的国家。但同时协定也规定,如果支付利息的人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而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
韩国签订的一些税收协定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或准政府取得的部分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准政府的范围一般包括地方当局、中央银行以及资金由政府和中央银行拥有的金融机构。一些税收协定规定,由进出口银行担保或提供的贷款的利息免税。
(3)与信用销售有关的利息韩国与菲律宾、法国、奥地利、孟加拉国、白俄罗斯、德国、马耳他、摩洛哥,斯洛伐克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将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和商品信用销售所支付的利息归类为利息所得(国内税法将该利息归类为营业收入)。在韩国和欧洲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与不动产债权有关而支付的利息认定为不动产所得(国内税法将该利息认定为利息所得)。一般来说,税收协定有关所得分类的规定优先于国内税法。
(4)减税税率根据税收协定,非居民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相关国内税法规定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税率不应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减税税率,减税税率的区间一般为10%到15%。然而,与匈牙利、爱尔兰和俄罗斯签订的税收协定则规定,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取得该利息且为利息的受益所有人,该利息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5)受控交易适用的公平交易原则由于利息支付方和利息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利息支付方和利息受益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利息的支付额超出了支付方和受益所有人在不存在该特殊关系时所能同意的金额,那么税收协定中关于减税税率的规定仅适用于后面提及的金额,超出部分仍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征税。
股息所得的征税
国内税法规定
(1)来源于境内的股息所得根据国内税法规定,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来源于境内的股息所得是指非居民从韩国的国内公司或非公司实体取得的以下所得:
①国内公司的股息红利或者盈余分配,以及根据《韩国商业法》第463章从国内公司在建期间取得的利息
②非企业实体的股息或者盈余分配
③视同股息,如下表所示:
④根据《法人税法案》视同股息处置的部分
⑤根据总统令第26章第2节,通过集合投资工具取得的利润
⑥具有利润分配性质的类似上述所得的收入其中,视同股息者,如下表所示:
视同股息计税基础表
类别 |
计税基础 |
减资 |
减资取得的财产价值-投资成本 |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情形下取得红利股 |
红利股的数量×票面价值 |
清算分配 |
清算后取得的财产价值-解散企业股份的投资成本 |
企业合并的分配 |
企业合并取得的财产价值-中止企业股份的投资成本 |
企业分立的分配 |
企业分立取得的财产价值-分立前股份的投资成本 |
转让资本公积或资产减值准备情形下“库存股”的分配 |
股份数量×票面价值 |
(2)与符合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股息免税优惠外国投资者从所从事行业能够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税。为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从事的行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国投资项目,且为《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STTCL》总统令116-2章节规定的以下行业:
①工业配套服务业以及为提升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所必需的先进技术行业;
②迁入外商投资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业;
③迁入自由经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业;
④在自由经济区内实行开发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业;
⑤在济州岛投资促进区内实行开发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业;
⑥为吸引外资特别需要给予税收优惠的其它行业。韩国税收协定采用的税收原则
(1)股息所得范围在韩国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该定义与韩国国内税法规定的股息所得的概念相似。
(2)减免税率的应用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从国内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可以在所得发生地韩国征税。然而,高于特定税率(税收协定规定的减税税率)的部分不适用此规定。不同税收协定规定的减税税率也有所变化,但区间一般从5%到15%。很多情形下,根据股息接收方是个人还是公司实体来适用不同的减免税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内税法规定
(1)来源于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韩国税法规定的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取得来源于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在韩国境内使用或有权使用,以及转让下述权利或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无论这些权利或情报是否经过正式登记。
①文学或艺术作品(包括电影影片)、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或其它相似产权或权利。
②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知识或经验的情报或专有技术。一般来讲,韩国税法规定:有权在韩国境内使用相关权利或情报所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在韩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来源于韩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然而,如果税收协定仅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根据有权使用相关权利或情报的地点来确定,那么在国外使用权利或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不应视为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
(2)来源于境内的确定原则韩国税法规定,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产权、情报和权利必须在韩国境内使用,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地必须在韩国,才能确定为来源于韩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前仅规定在韩国境内使用产权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为来源于韩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但自1988年对相关税法修订以来,除非税收协定明确规定根据产权使用地原则确定所得来源地,否则即使相关的产权在境外使用,只要款项在韩国境内支付,就视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外国公司在韩国无营业场所,国内公司为使用该外国公司的产权、权利或情报而支付报酬,然后通过境外分公司或在第三国的建筑工地使用该产权、权利或情报,为之所支付的报酬视为来源于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
(3)进口软件的征税规定即使对以图纸、磁带或光碟形式进口的技术信息或软件所支付的报酬征收关税,只要该技术信息或软件属于国内税法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范畴,所支付的报酬仍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税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进口的技术,如果符合提升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所必需的先进技术行业目录,并且满足《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STTCL)》总统令121-6章规定的条件,所支付的相关报酬享受免税或五年减税的优惠。
韩国税收协定采用的征税原则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范围不同税收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范围的规定会略有不同,但是所有协定都将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使用或有权使用科学、艺术或文学作品、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款项。韩国与日本、美国、泰国、加拿大、新加坡、德国和墨西哥签订的税收协定则规定,转让上述财产所取得的收益也视同特许权使用费。
②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报酬。
i)在韩国与美国、泰国、孟加拉国、埃及、南非、新西兰、俄罗斯和斐济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此类报酬不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ii)使用或有权使用光租形式的船舶或飞机取得的报酬被视为租金所得。但税收协定中有单独条款的除外,如韩国与荷兰的税收协定。
iii)在韩国与日本、加拿大、德国和墨西哥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也适用于转让此类设备所得。
③涉及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报酬。i)在韩国与埃及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此类报酬不视为特许权使用费。ii)在韩国与荷兰签署的税收协定中,使用科学、地质学、技术研究与调查而作为报酬被支付的款项不在此列。iii)在韩国与法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为科学、地质学或技术研究与调查,以及为某些工程、咨询或监督服务所支付的报酬不在此列。
④技术服务报酬。在韩国与巴西、印度、巴基斯坦、保加利亚、突尼斯签署的税收协定中,为技术、管理、咨询服务支付的报酬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2)认定境内来源的规则与利息相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可以是支付地所在国,也可以是财产或信息的使用地所在国。韩国所签署的大多数税收协定中都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为支付人为其居民的国家,但韩国与美国、泰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则规定:财产的使用地所在国为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而即便协定中采纳了支付地原则,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义务的发生与非居民或外国企业设在韩国的常设机构有关联,并且特许权使用费由该常设机构承担,则不论支付人居住地为哪个国家,都应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为韩国。
(3)转让专利等的所得在韩国税法中,特许权使用费不仅包括上文中定义的财产或权利的租赁所得,也包括它们的转让所得。而韩国签署的大部分税收协定中,财产或权利的转让所得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如果此类转让所得在税收协定中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被列入营业利润(所得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情况下)、资本收益或其他所得的范畴。
(4)优惠税率的适用特许权使用费可在来源国征税,但若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方即为其受益所有人,则税率不应超过一定限度(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优惠税率一般为10%-15%)。而在韩国与匈牙利、爱尔兰和马耳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只能在收款方的居住国征税。
对提供专业性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国内税法规定
按照韩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或外国公司提供个人劳务获得的境内所得是指非居民个人或外国公司在韩国境内自主或通过其雇员提供专业劳务而取得的所得。换言之,即独立状态的个人提供专业性劳务或从事其他具有独立性质的活动所获得的报酬。这与劳动所得含义不同,劳动所得是指作为他人雇员的个人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
专业性个人劳务包括:
(1)演员、音乐家或其他艺术家提供的劳务;
(2)专业运动员提供的劳务;
(3)律师、注册会计师、建筑师、注册测量师或专利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的劳务;
(4)在科技、企业管理等特殊领域拥有专业知识的人通过使用这些知识所提供的劳务。过去,即使上述个人劳务发生在境外,只有劳务的成果在韩国境内使用,因其成果在韩国境内的使用所获得的报酬也仍被认定为境内所得。2003年相关税法修订后,境外提供的个人劳务因其成果在韩国境内的使用所获得的报酬自2004年1月1日以后不再被认定为境内所得。
非居民个人或在韩国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在提供专业性劳务时,机票费、住宿费或餐费支出通常都含在收入总额中,并以总额为基数源泉扣缴20%的代扣税。然而,自2005年1月1日起,只要这些费用由相关的扣缴义务人直接支付给航空公司、酒店和餐馆,在计算代扣税时不再被包含在内。因提供专业性劳务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也可选择在韩国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将此项收入减除上述费用后填入境外所得一栏。
韩国税收协定中采用的税收原则
税收协定中专业性劳务的种类一般来说,专业个人劳务有两种类型:具有独立性质的独立个人劳务和由作为他人之雇员的人提供的非独立个人劳务。而在税收协定中,个人劳务所得分为下列八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处理方式都不同: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3)董事费
(4)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
(5)退休金
(6)为一国政府或其他同类机构提供劳务所得
(7)学生或实习人员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的所得
(8)教师所得在这八个类型中,某些情况下一家公司可以被视为有资格的实体,既可以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也可以取得艺术家、运动员活动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基本上来说,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具有独立状态的个人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因此,受雇于某工厂的医疗中心的一名医生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劳动所得),而不是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活动按照上述独立个人劳务的原则处理,但如果税收协定中包含涉及艺术家和运动员的独立条款,则在判定此项活动的性质时该条款优先于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独立个人劳务与营业利润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正如对在韩国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在韩国境内不征税一样,如果相关的税收协定规定只有通过设在韩国的固定场所提供的独立劳务可以在韩国征税,则在营业利润条款中适用于常设机构的税收原则在进行必要修正后也同样适用于通过固定场所进行的独立劳务。换言之,通过设在韩国的固定场所提供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可以在韩国征税,但应仅限于属于该固定场所的部分。
税收协定中由外国公司提供的个人劳务
按韩国法人税法规定,在韩国境内的外国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所得的含义基本与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劳务相同,但根据不同的协定也可能会被归入营业利润。考虑到在税收协定中,在韩国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的营业利润在韩国境内不征税;而除特殊情况下免税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韩国境内应征税。因此对外国公司个人劳务所得的税务处理结果会因该项所得是被认定为营业利润还是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而存在很大不同。
(1)税收协定中公司提供专业性劳务所得认定为营业利润的情况在韩国签署的部分税收协定中(如与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印度、巴西、俄罗斯和南非签订的税收协定),仅个人可适用于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所以除非一外国公司在韩国设有常设机构,否则该公司通过其在韩国的雇员获得的收入会被认定为营业利润而在韩国境内不征税。然而如果相关的税收协定中没有免税规定,则通过该公司雇员获得的劳动所得在韩国境内征税。
(2)税收协定中将公司提供专业性劳务所得认定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情况韩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中,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公司。因此,协定缔约国另一方公司通过其在韩国的雇员获得的所得适用于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除非有特殊免税条款,即使该公司在韩国不设有常设机构,其所得也要在韩国征税。
财产收益税
国内税法规定
来源于境内的财产收益
(1)转让不动产所得的范围按照韩国税法规定,转让下列不动产获得的财产收益被认定为来源于韩国境内:
①土地或建筑物,土地是指所有按照地籍法规定需要进行地籍登记的土地类型。建筑物包括建筑物附属的设备和构造。
②对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如合法不动产的地上权和租赁权,以及获得不动产的权利(包括在建筑物竣工时获得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的权利)。
③《所得税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列举的其他财产(特殊种类的股份、会员身份、商誉等)。特殊种类的股份是指那些50%及以上的总资产是由不动产构成的企业中的股份或类似利益。只有当据以获得此项收益的资产位于韩国境内时,非居民(含外国公司)获得的财产收益才会被认定为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
(2)转让动产所得的范围股份财产收益的境内所得包括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转让:国内企业发行的股份、类似利益或其他证券;外国企业(仅限于遵照证券交易税法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或在科斯达克(KOSDAQ)中注册的企业)发行的股份或类似利益;外国企业通过设在韩国的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发行的其他证券。但如果证券属于符合所得税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特殊种类股份定义的其他资产的范畴,则其转让所得不在此列。
证券财产收益的免税
所得税和法人税规定的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形为:非居民或外国企业在境外转让以外币或境外应收帐款计值的、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境内企业按照韩国计划财政部制定的标准在境外发行的证券;非居民或外国企业在境外转让按照《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商业法案》在与公开认证的证券交易所(包括科斯达克)类似的海外证券交易所挂牌或注册的境内企业的股份或类似利益。按照规定,合格的证券包括:一般债券(包括各种债券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公共债券等)、可转换债券、担保债券、存托凭证、和基于保证循环认购协议而发行的短期/中期债务证券。
转让依照《国债法案》第3条第1项发行的国债和依照《韩国央行货币稳定债券法案》发行的货币稳定债券,其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如债券是通过经韩国国税厅(NTS)负责人批准的合格外国金融公司进行获取、持有和转让的,亦符合本条)。
就转让证券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果在韩国境内有常设机构或不动产的非居民(含外国公司)的股份财产收益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或该不动产,该项收益应当连同其他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收入一起填入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非居民(含外国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转让同一境内企业的股份或类似利益,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即使其在韩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或虽有常设机构但上述财产收益与该常设机构之间并无实质联系。未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少报计税基础或少缴税款,将征收额外的罚款。
转让证券所得的计税方法,在其他情况下,转让证券所得通过最终代扣代缴分别计税。在分别代扣代缴时,代扣代缴金额为证券转让价格的10%或者资本收益额的20%(转让价格-购入价格+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果购入价格和费用难以核算,可采用前一种方式计算。
在韩国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转让证券的所得额按股份类型和交易类型进行计算,不同类型或交易的财产收益和支出不得相互抵减。但通过韩国证券交易所开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不同账户购入的股份和每个账户中购入后保存在不同的证券公司中的股份,账户间的财产收益和支出可以相互抵减。
韩国税收协定中采用的税收原则
在韩国税收协定中,对财产收益的征税权依转让财产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1)不动产的财产收益一般来说,税收协定中均列明不动产所得可以在被转让财产的所在国征税。
(2)构成常设机构的财产的财产收益对于承担经营功能的动产,其转让所得(包括转让常设机构所得)可由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
(3)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取得的收益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所属居民国征税。
(4)转让证券财产收益在许多协定中,股份(含类似利益)转让所得与其他财产收益有所区别。转让其他证券所得没有被单独归类,所以与转让其他财产所得处理方式相同。大多数税收协定规定股份转让所得仅在转让方居民国征税。而一些税收协定也规定满足条件的股份转让所得可以在收益来源国征税。如果规定来源国拥有对股份转让所得的征税权,或者在税收协定中没有针对此类所得的规定,则可以依照国内法的规定在来源国征税。
(5)其他财产财产收益大多数情况下,其他财产所得均按税收协定规定在转让人所属居民国征税。但如果没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协定中未明确居住国对此类所得的征税权,此项所得应在来源国征税。
其他所得税收
国内税法关于判定来源于境内的其他所得的规定
按照韩国税法规定,非居民(含外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如果未被列入其他境内所得的范畴,则将被列入其他所得范畴,其包含的类别如下:
(1)与位于韩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有关,或与韩国境内的商业活动有关的保险金、赔偿金或损坏赔偿金应收帐款。
(2)因违反或取消在韩国境内的产权合同而支付的损失补偿金。
(3)与在韩国境内被赠予并持有的财产有关的所得(非居民个人的此类所得应征收赠与税而非所得税)。
(4)在韩国境内支付的奖金、奖励和其他同类所得。
(5)来源于在韩国境内被发现的隐藏财产的所得。
(6)在韩国境内分配依照韩国法律经特许、许可或其他配置方式确立的权利而取得的所得;或转让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所得,该财产在转让发生时在韩国境内被持有。
(7)在韩国境内因彩票或抽签中奖而作为奖品获得的现金或物品;因赢得赛马/自行车竞赛/摩托艇比赛/斗牛等在韩国发行体育博彩券的比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非居民个人参与使用自动贩卖机的活动而取得的现金或物品)。
(8)因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平资本交易而导致的非居民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股份或类似利益价值的非正常增长而取得的所得。
(9)除上述所得外,还包括因在韩国境内经营的商业活动取得的所得;与位于韩国境内的资产有关的经济收益及其他类似所得。
税收协定有关判定其他所得征税权的规定
其他所得或税收协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所得是指在相关税收协定的条款中均未提及的所得,也就意味着此类所得的范围可能会因不同的税收协定而有所不同。税收协定中的其他所得不仅包括在相关税收协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所得类别,也包括在相关税收协定中没有明确规定来源的所得。在这一点上,税收协定对其他所得的定义与韩国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换言之,税收协定中的其他所得包含了相关协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所有所得,而国内税法规定中的其他所得只包含了其中列举的所得。
税收协定中对其他所得征税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仅在受让方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既可在受让方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也可在来源国征税;税收协定未对其他所得进行规定(这种情形下,既可在受让方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也可在来源国征税)。
其他所得适用税收协定表
类型 |
适用的税收协定 |
仅在受让方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
希腊、南非、挪威、尼泊尔、德国、俄罗斯、日本等 |
既可在受让方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也可在来源国征税 |
新西兰、马来西亚、墨西哥、孟加拉国、比利时、巴西、埃及等 |
税收协定未对其他所得进行规定 |
荷兰、丹麦、新加坡 |
其他所得的征税方式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或权利与其在缔约国一方的常设机构存在实际联系时,此类所得被视为营业利润征税。通常韩国税收协定在“其他所得”条款中没有“优惠税率”的规定。在韩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或外国公司有“来源于境内的其他所得”(即按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规定在韩国支付并被认定为其他所得的总额)需按所得的20%(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源泉代扣代缴所得税。
居民(含外国公司)若想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含营业利润和提供个人劳务所得)按税收协定享受不征税或免税待遇,应向该笔所得的支付方提交不征税/免税申请表。同时还应在不征税/免税申请表后附上非居民所在居住国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随后,所得的支付方应在第一次支付后次月九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征税/免税申请表。
如果在初次申请后申请表中内容因故发生变化,如合同条款的修正等,非居民应按同样的程序重新提交申请。如果所得的支付方在韩国境内没有居所、住所、总部或营业场所,非居民收款方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
通常上述申请表可以由非居民的代理人提交。若金融机构经营保险业、买卖非居民或外国公司的债券,或作为此类债券的中间人或代理人,则可认定为此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非居民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若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国内税法规定不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税,则无需提交不征税/免税申请表。支付给避税地居民的消极所得中涉及的代扣代缴特殊程序
最近,韩国发生了若干起滥用韩国与拥有税收优惠制度或管辖权的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以达到避税目的的案件。事实上,韩国的一些税收协定缔约国对外国投资基金实施零税负或者只有名义上的税负,所以有理由怀疑他们为居住于不适用韩国税收协定的第三国的投资者提供滥用税收协定的机会。
尽管避税地数量不多,但其存在对韩国国际税收整体制度的有效运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韩国政府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于近期推行了一项针对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新程序,涵盖了被公认为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大大减少了滥用税收协定的可能性。
这项新规定的主旨在于:位于韩国计划财政部指定的国家或管辖区域的非居民或外国公司若有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投资所得,应首先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或外国企业能够在三年内向相关税务机关证明其作为该项所得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则按国内税率代扣代缴的税额与按协定规定的税率应缴税额之间的差额应在六个月之内予以退还。若纳税人自伊始就希望按照税收协定享受优惠税率或免税,则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韩国国税厅(NTS)负责人按照相关执行法令予以批准后方可实施。
税收协定
截至2011年6月底,韩国共与全世界7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除了最初的目标——避免国际间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还有助于促进外国资本及先进技术的交流,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到国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