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种:印花税,消费税,营业税,其他税,税收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税制综述
加拿大实行联邦、省(或属地)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拿大属联邦、地方税收分权型国家,类似于美国。
加拿大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商品劳务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资本税、销售税、关税、特别倾销税、矿产税、土地和财产税等。联邦一级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和商品劳务税;省级以个人所得税和商品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工商管理
加拿大公司制度在工商管理方面,加拿大各级政府都有不同的权限。对商业的管理主要来自省级政府。省工商部门负责公司成立的注册事项,包括个体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公司(partnership)和有限公司 (corporation)。另外,各省还对特定的行业进行管理,并要求有关商家办理行业执照。在大多数情况下,任何个人或公司有权从事某一行业,不需申请营业执照或许可;但是如果该行业属于政府管理并要求持有执照或许可证的,应事先取得后才能经营。一般来说,属于省级政府管辖,并需行业执照的生意包括食品,药品,酒类,房地产,机动车辆,旅行服务(包括旅行社和饭店)等。省政府对商业活动的管理还包括环保、消费者权益、工作时间、雇佣关系、劳工意外赔偿等等。
各市级政府对在其管辖区上商业活动,也有种种规定,主要包括:营业时间和地点,噪音对市民的影响,食品卫生及废物处理,土地使用,房地产税,建筑施工的许可等。
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有限公司也提供公司注册服务,使之成为联邦公司,受联邦公司法管辖。除少数行业必须注册为联邦公司外,大多数行业可以自己选择是注册为联邦有限公司或是注册为省有限公司。在商业活动的管理上,联邦权限包括食品药品的检验、环保、商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进出口、度量衡等等。在进出口管理上,每个进出口商都应在税局(Canada Revenue Agency)设立进出口账号。
加拿大公司的三种法律形式
公司的所有权形式,也叫法律形式或法律结构。在加拿大,公司的法律形式分三大类:
关于三种公司的法律形式及特点,下面分别做进一步说明。
(1)个体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 个体生意的业主是一个人,用个人名字或另取一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属于无限公司。公司在不能偿付债务时,其责任不局限于公司本身的资产,业主个人其他资产,如汽车,房子等都可能被用于赔偿。如果不另取公司名称,而是业主用自己的个人名字从事活动,个体公司可以不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在所得税申报方面,个体公司税随业主的个人所得税一起申报,个体经营的收入或亏损就是自雇收入或亏损,因而是个人收入或亏损的一部分。
(2)合伙公司(partnership)合伙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作组成的无限公司;责任最终由合伙人(如个人,有限公司)承担。对于一般合伙人来说,
责任无限的特点与个体公司大致相同,即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人外)对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承担个人责任,而不限于各自对公司的投入。判定是否是合伙,不取决于法律上是否是注册为合伙公司,而是依据参与经营者是否实际存在合伙关系,即共同投入,共同管理,盈亏分摊等等。
如果合伙公司拥有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有关的资产折旧及资本增值应在合伙公司计算。一般来说,如果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数在6个或6个以上,该合伙公司应该使用T5013表,进行合伙信息申报 (Partnership Information Return)。该表类似 T3,T4,T5表,汇总了该年度合伙人应报的合伙收入,各合伙人申报起来比较简单。根据要求,一般的合伙公司需在3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的T5013表(T5013 Slip,Statement of Partnership Income),并分交税局及各合伙人。
(3)有限公司(corporation 或 limited company) 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于个人及其股东的实体,是通过发起人的法律行为而设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于个人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公司应对其自己的债务负责,并且其偿付责任只局限于公司资产。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对公司不负个人责任,其风险仅限于现有的股本投入。在税务上,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
除上述公司的三种基本形式外,人们常常提到商号(trade name 或 business name)的问题。商号出现往往是因为个人、合伙、或有限公司不便使用自己的法律名称(legal name)从事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注册一个别名,就是商号。商号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的背后是一个人,合伙或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选
是无限公司好或是有限公司好,是人们常问的一个问题。无限公司(包括个体和合伙)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并且申报所得税也很容易。除负无限责任外,公司注册有效期是有限的,到期时需要延期。在税务上,因为课征的是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所得税率可能会很高,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另外,作为无限公司的个体公司和合伙公司都是与业主个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旦业主个人决定退出,退休,或去世,公司是否能继续存在下去,会成为问题。继承生意需要另行注册并带来相关的税务后果。由于合伙公司的任何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公司,任何一合伙人的过失可能给其它合伙人带来麻烦,并且可能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
有限公司虽然在注册手续上较为复杂,费用较高一点,但与无限公司相比,有明显的优势。首先,可以利用政府给予小企业在税收上的优惠待遇。第二,负有有限责任,避免个人资产遭受额外损失。第三,股份制是扩大资金来源,为企业筹集资金的很好的途径。第四,在转让公司股份时,可以享受个人终生75万加元的免税的资本值。第五,有限公司可以无限期地存在下去,并且股权可以灵活进行交易或者由后代继承。
加拿大公司所得税概述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典》的有关规定,几乎所有在加拿大境内设立的公司都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不在加拿大境内设立,但在加拿大境内执行中心管理和控制,该公司也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在加拿大境内设立的公司,如果被准予在外国管辖区内持续经营,或者被跨国合并,该公司不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同样,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加拿大境内持续经营,或者被加拿大的居民公司所合并,那么该公司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
一、公司所得税的具体税务处理
加拿大居民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加拿大公司所得税。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经营的所得,以及处置加拿大应税财产获得的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加拿大应税财产包括:位于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经营使用的资本财产和未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加拿大居民公司的股份。在某些情况下,非居民公司的股份和非居民信托的利息也被认为是加拿大应税财产。
2007年,居民公司通常要就他们的全球所得缴纳基本税率为38%的联邦税。对非居民公司在加拿大取得的所得也要征收相同税率的联邦税。对在加拿大各省或属地范围内取得的所得,联邦公司税的税率可以降低10%,即联邦基本税率实际为28%,其原因是这些所得还要缴纳省或属地的公司所得税。来源于外国管辖区的所得,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不能降低,只能按照38%的基本税率纳税,但是通常无需缴纳省或属地的公司所得税。除非居民投资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都要缴纳1.1%((38%-10%)×4%=1.1%)的附加税(附加税以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4%。2008年1月1日起取消附加税)。因此,对在加拿大各省或者属地范围内取得的所得,联邦公司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29.1%。加拿大制造和加工业所取得的利润,其适用的税率可以再降低7%,因此,他们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2.1%;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可以再降低7%(2008年为7.5%,2009年为8%,2010年为9%),因此,除制造和加工利润以外的其他所得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也是22.1%。就加拿大控股的小型私人公司而言,在2007年,其勤劳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中不超过30万加元(2006年以后为40万加元)的部分,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3.1%(2008年降至11.5%,2009年降至11%);其勤劳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万加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22.1%。另外,这些公司在各省还要按各省规定的税率纳税。加拿大控股的私人公司的投资所得(大部分股息除外)要按29.1%的税率纳税,但是可得到6.67%的联邦税退税。
注:所有省和属地对加拿大控股的小型私人公司的勤劳经营所得中不超过30万加元(2006年以后为40万加元,在有些省,此限额高于30万加元)的部分,都按照2.5%至8.1%的低税率征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存货计价。大多数情况下,一类存货中包含的所有财产都可以按照公平市价进行计价,或者一类存货中的每一种存货按成本与公平市价孰低进行计价。为纳税之目的进行存货计价,可以采用除后进先出法之外的大多数已经确立的合理方法。加拿大不要求会计账簿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与税收上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一致,但是,一旦选择了某种存货计价方法作为税收上的存货计价方法,就应持续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对存货必须在年初进行计价,数量应与上一年结束时的数量相等。
(2)资本利得。纳税人实现的资本利得的二分之一是应纳税资本利得,计入公司所得中,按一般税率纳税。资本亏损可以扣除,但是通常只能用于抵销资本利得。当年允许扣除的资本亏损超过应纳税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并无限期的向后结转,用来抵销这些年度产生的资本利得。取得控制权的情况不适用此规定。加拿大对持有资产的期限未作特别要求。“持有资产的意图”是确定利得或者亏损在本质上是所得还是资本利得的主要因素。
(3)公司间支付的股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一个加拿大公司从另一个加拿大公司获得的股息通常可以全部扣除。但是,某些优先股的股息不能扣除,而要按照公司税税率纳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发生费用的法人实体把通过累积的扣除或者亏损获得的好处转让给优先股投资者。
大多数优先股要缴纳10%的税,除非股息支付者选择就所支付的股息缴纳40%(不是25%)的税,该税可以从股息支付者的所得税中扣除。在纳税年度支付的、应纳税优先股股息不超过500000加元的部分不缴纳该税。该税也不适用于支付给拥有支付者“重要权益”(25%的投票权和价值)的股东的股息。
私营公司、由一个或者几个个人控股的公营公司从加拿大公司获得的股息要缴纳税率为33.3%的公司所得税,该税可得到退还。如果股息接受者与股息支付者有关联,即接受者拥有支付者10%以上的权益,那么不征收该税,除非接受者有资格得到有关股息的退税。如果接受者将得到的每3加元中的1加元支付给了它的股东,那么接受者就股息所缴纳的税可以得到退还。
(4)外国所得。加拿大居民公司必须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联邦所得税,包括在外国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另外,居民公司还必须就其从外国子公司和其他外国关联企业获得的消极所得纳税。除股息之外的外国投资所得作为勤劳所得纳税,在外国缴纳的预提税可以得到外国税收抵免。私营公司从非关联外国公司得到的股息要缴纳税率为33.3%的税,该税可以退还,退还的限额为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的股息。
(5)股票股息。如果支付者是加拿大居民,那么在税收上按照处理现金股息一样的办法来处理股票股息。股票股息的应纳税数额等于支付公司因支付股息而导致实收资本增加的数额。从非居民那里得到的股票股息不按照上述办法处理,而是认为所接受的股份的成本为零。
(6)折旧和折耗。税收上的折旧(资本成本扣除)一般是在把财产分为不同类别来计算的。年折旧通常是根据所规定的每一类财产适用的折旧率,使用余额递减法来确定。例如,大多数机械和设备的年折旧率为20%,自动化设备为30%,大多数建筑物为4%。多数类别的财产在购置当年只能申请扣除所允许扣除额的二分之一。通常,财产只有从其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起,才能申请进行资本成本扣除。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超过最大扣除额的任何数额的资本成本扣除。如果出售资产的收入超过了未进行折旧的成本,那么,以前已经进行的资本成本扣除可以被收回。
(7)矿业、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的开采费用和某些生产前开发成本通常允许100%扣除。其他开发费用允许使用余额递减法按照30%的比率扣除。这些行业的资本性财产的成本按照上述折旧规定进行折旧。另外,在某些情况下,购置的重要资产以及为新矿山或大型扩建所购置的资产可以享受高达来源于新矿山的所得100%的加速折旧。
通常,各省都要对矿物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征收矿业税和特许权使用费。尽管从税收意义上讲,这些行业的上述税和费是不能扣除,但是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它们却能享受一种特殊扣除(可以称为“自然资源减免”),数额等于在扣除利息和开发费用之前计算出来的自然资源利润的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联邦政府的修正案,2007年取消该项扣除。另外,在2007年,某些省规定上述税和费的大部分都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是,其他省却仍然规定上述税和费只能扣除一部分。
联邦政府和一些省政府规定,某些符合规定的矿物勘探支出可以享受投资税收抵免。联邦政府规定,2006年进行符合条件的“流转”股份投资(“flow-through” share investment)的个人可以享受15%的抵免,公司则可以享受10%的抵免。该税收抵免可以用来抵消当年的应纳税额,或者向前或向后结转规定的年限。在加拿大,由于矿业、石油和天然气活动通常可以享受自然资源减免,因此,这些行业适用的公司税税率比其他行业要高。但是,在2007年之前,这些行业适用的联邦公司税税率已经降低为22.1%。
(8)亏损结转。净营业亏损通常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20年。在2004年3月22日之后、2006年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发生的净营业亏损以及在2004年3月22日前7个年度发生的净营业亏损只能向后结转10年。对于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有特别的规定禁止使用其他年度的亏损。
适用于2004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立法草案规定,如果对某些交易或财产有“合理的获利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ofit),那么,允许这些交易或财产发生的亏损进行扣除或结转。 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扣除利息和其他费用,但是,此规定还需要进 一步的完善。
(9)对外国关联企业的支付。支付给非居民关联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和类似的费用是可以扣除的,限额为加拿大公司取得挣取所得时发生的费用,且不得超过合理的数额。大多数情况下,合理的数额是公平市价。
(10)利息。为实现经营所得或者财产所得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或者购置财产应支付的金额的利息是可以扣除的,只要这些利息是按照法律上承认的合约支付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是合理的。当公司对某些非居民股东的负债超过了公司权益的两倍,那么,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将限制该公司的利息扣除。
(11)税收扣除。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无论是联邦所得税,还是省所得税都不能被扣除。
(12)科学研究和实验费用。加拿大对科学研究和实验费用采取扣除和抵免相结合的优惠政策。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研究和开发的经常费用和资本费用在发生的当年可以扣除,或无限期向后结转。另外,纳税人还可以享受相当于研究和开发费用20%的“投资税收抵免”(不能退还),用来减少当年的应缴纳税额;或者,把该投资税收抵免向前结转3年或向后结转20年(在2006年以前结束的纳税年度,投资税收抵免向后结转的年限为10年),用于抵消这些年度应缴纳的税额。符合条件的加拿大控股的私人公司可以享受可退还的投资税收抵免,该抵免额相当于每年研究和开发费用不超过2百万加元的部分的35%。该抵免要受某些所得和资本限额的制约。除了联邦政府对研究和开发费用实施上述税收优惠以外,很多省也给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
(13)其他。在控制权被收购之后,非关联关系纳税人之间进行的亏损和其他扣除的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
商誉和其他某些无形资产的资本费用的四分之三,可以使用余额递减法,按照最大年比率7%进行摊销。如果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被出售,收入的一部分将作为收回已摊销额或作为利得纳税。给已注册的加拿大慈善机构的慈善捐款可以扣除,扣除的最大限额是其净收入的75%。扣除可以向后结转5年。
结合在一起来应对避税行为,即众所周知的双重浸渍( double dipping),这被税务部门视为损害了加拿大税基,同时也对某些国际收入(加拿大居民间接获得的国际收入)的征税进行了限制。范例交易就是涉及到借款(加拿大纳税人所作出的借款)用于对外国金融附属机构提供资本,随后把最终加拿大借款收益贷款给其他外国集团成员,用作它们的经营用途。考虑到资金来源于加拿大,以及它们间接用作获取免税经营收入的事实,此项结果可以分为三种:
a 加拿大借款人的来源于加拿大的应税收入,减去了该借款利息费用;
b 最终外国附属机构借款者的来源于外国的应税收入,减去了支付给外国金融附属机构的利息款;
c外国金融附属机构(通常在低税率国家内),获取利息(经营来源之利息作为免税经营收入)。此利息无需缴纳该国的税负,同时可以分配给其加拿大公司股东(作为外国附属机构的身份)而免除加拿大税负。
通过路径机制(tracing mechanism),当借款资金被直接或者间接用作上述情形的时候,新的规则将对最终加拿大借款者的利息扣除进行限制。这项变化被认为非常重要,因为当这些国家居民进入了加拿大的税收信息交换协定网络中,外国附属机构规则将允许外国公司(而非仅仅是税收协定居民)来获得免税收入。
加拿大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通常,税收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个人是指该人与加拿大之间有持续的关系。在确定一个人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例如拥有适合于一年到头居住的住宅,信用卡、银行账户、社会和经营关系,以及私个人财产等。但是与是否拥有其他国家的身份、户籍和居民身份无关。通常,在加拿大拥有自己和家庭固定住所的个人被视为加拿大居民。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加拿大逗留183天以上的非居民,将被视为整个年度的居民,并在加拿大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雇员毛所得。政府官员或者雇员获得的薪金、工资、酬金、董事费,和其他所有的报酬都应计入雇员毛所得中。加拿大居民要就其全球所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所得是否汇入加拿大境内。雇员接受或者享受的与雇佣有关的大多数额外福利也被视为雇佣所得纳税。在加拿大临时或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如果是在特殊的工作场所或者偏僻的地段工作,那么他们获得的大多数食宿费、工作地点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往返的交通费可以免税。
(2)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在加拿大,对短期居民获得的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在税收上没有优惠。来源于加拿大公司的股息的四分之一应计入所得中,然后可以就全部股息申请16.67%的税收抵免。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少缴税款。大多数债务的利息所得必须按年度报告。从2002年开始,加拿大将改变对在外国投资实体中持有的权益的税收处理办法。通常,适用新规定的纳税人不仅要将其获得的外国投资实体的所得的份额计入其所得,而且要将从上一年度算起,在外国投资实体中的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变化计入所得。
资本利得的二分之一应计入净所得中。在纳税人于当年或前一年出售资本财产并获利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就任何在当年年底之后还没有得到的收入申请准备金。该准备金代表的是与在当年年底之后还没有得到的收入相关的利得。但是,上述准备金制度不能用来将大多数资本财产的利得推迟5年以上。根据准备金制度,每年成为所得的数额将作为资本利得来对待。如果纳税人在当年年底或前一年的任何时候不是加拿大居民,那么该纳税人就不能申请准备金。
加拿大终生资本利得免税规定允许加拿大居民个人处置符合条件的农用财产,和符合条件的小型经营公司的股份实现的资本利得中,最多可以有500000加元的资本利得免税。一年当中只有一部分时间在加拿大居住的个人,如果在这一年的前一年或后一年是加拿大居民,那么该个人也可以申请得到上述免税。
加拿大非居民来源于加拿大的诸如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非勤劳所得要缴纳25%的预提税(税收协定中规定低税率的除外),而不按照累进税率纳税。非居民也可以选择就其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来源于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净租赁所得按累进税率纳税。
(3)雇员商业扣除。在计算雇佣所得时,个人只能申请非常有限的、指定的扣除。所缴纳的各种税、利息(与取得经营收益和财产所得有关的利息除外)、大部分人寿保险费和意外损失不能扣除。允许的扣除包括:政府官员或者雇员工作时必需的旅行差旅费用和其他费用,和向雇主注册养老金计划缴纳的款项。这些扣除都有一定的限额。
(4)非商业费用。可以扣除的非商业费用包括:向各种注册救助计划缴纳的款项,照顾子女的某些费用,离婚后支付的赡养费和抚养费(如果接受方纳税),在加拿大境内搬家产生的符合条件的搬迁费用(通常应是因工作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搬迁)和投资所得的附加费用。
(5)个人抵免宽免额。
注:①如果当年的通货膨胀率超过3%,那么就要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个人抵免宽额进行调整。
②个人抵免宽额中未使用的抵免额部分不能得到退还。
③如果本人、配偶或者受赡养的人的所得超过规定的数额,那么抵免额将被降低。
④在某些情况下,未使用的抵免可以转给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或者姊妹、姑母或者姨母、叔父或者舅父、侄女或者外甥女、侄儿或者外甥使用。
⑤配偶中的一方可以申报另一方的医疗费用抵免或(和)慈善捐赠抵免。
(6)其他税收抵免。在加拿大,外国税收的减免是通过税收抵免和所得扣除机制来完成。如果就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除外)缴纳的外国税收超过了所得的15%,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享受加拿大的外国税收抵免,但是可以从财产所得中扣除。(该规定对有外国财产所得,但是在加拿大生活的外国可能有负面影响)。
外国雇佣税抵免制度允许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外国工作的加拿大居民个人申请外国雇佣税抵免,条件是这些居民个人是为签定与某项特定活动(如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的雇主工作。该抵免额的最大限额是符合条件的10万加元的外国雇佣所得在加拿大应缴纳的税额。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累进税率征收的。加拿大居民必须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所得纳税。为避免双重征税,在加拿大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了有关的减免,另外,加拿大居民就来源于加拿大境外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税收可以享受外国税收抵免和扣除。而加拿大非居民则仅就其在加拿大就业的所得、进行经营的所得加上处置在加拿大的应税财产的某些资本利得纳税。在加拿大的应税财产包括:位于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在加拿大境内从事经营使用的资产、未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加拿大居民公司的股票。某些情况下,已经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加拿大居民公司的股票,非居民公司的股票和非居民信托机构的权益利息也被视为应税财产。从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立法扩大了加拿大应税财产的定义。
其他个人所得税税种:在加拿大,除征收联邦所得税外,还要征收省和属地所得税(魁北克省除外)。直到2000年以前,除魁北克省以外的所有省和属地都采用“税上税”制度征收省和属地的个人所得税,即省和属地个人所得税等于应纳的基本联邦所得税(扣除个人税收抵免和股息抵免后的税额)乘以各省和属地规定的百分比。在2000年所有10个省和3个属地都改按所得直接征地方所得税,由各省自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和减免额,但是除魁北克省以外的其他省和属地税基仍沿用联邦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的定义。
注:最高综合边际税率是指联邦税和省税加起来的最高边际税率,包括联邦附加税和省附加税。
其他税种
一、销售与使用税(GST)
资本增值(capital gains)收入,积极生意(active business) 收入等等。不同的收入又有不同的税务待遇。GST的英文全称是 Goods and Services Tax,中文意思是货物及服务税,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征收的一种销售税,适用于加拿大境内的绝大多数货物及服务的交易,税率为5%(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6%,之前为7%)。现有4个省份,包括东三省的Nova Scotia、 New Brunswick、 Newfoundland,中部的安大略省,分别与联邦政府合作,已将 GST 和各自的省销售税(PST)合并,称之为HST,即 Harmonized Sales Tax(统一消费税),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除税率不同外,HST 适用的规则和运作原理与GST完全一样。魁北克省也将其省税QST和GST合并处理,但主管权归魁北克省税局。在上述5省将省税与GST合并之后,其它省份仍然存在有两种不同的销售税,即GST和各省份自己的销售PST。各省PST的运作体系都大同小异,税率一般是8%。加拿大的销售税体系比较复杂。这是因为加拿大有一个联邦政府,还有十三个省/地政府,而这些政府大部分都有自己的销售税。根据经营的地点不同,加拿大的商家可能要应付处理三种销售税,即联邦政府的GST,一些省份自己的零售税PST,以及几个省份将PST/GST合并的HST。
GST和HST,除税率不同外,适用的规则和运作基本相同。随着更多的省份/地区将它们的PST和联邦的GST合并为HST,GST/HST的知识就显得更加重要。
从GST到HST。加拿大联邦政府于90年代初开始实施销售税GST。
GST的英文全称是 Goods and Services Tax,中文意思是货物及服务税,适用于加拿大境内的绝大多数货物及服务的交易,税率为5%(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6%,之前为7%)。
GST是一种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的原理,就每个经济实体而言,政府能够征收到的净收入,是该经济实体经营的产品/服务的增值部分的销售税。
自从联邦实施GST以来,联邦政府一直激励鼓励各省份将其PST与GST合并。现已有4个省份,包括东部三省,即诺瓦斯科夏(Nova Scotia)、纽不郎斯维(New Brunswick)及纽芬兰(Newfoundland),以及中部的安大略(Ontario)分别与联邦政府合作,将GST和各自的省销售税(PST)合并,称之为HST,即 Harmonized Sales Tax(统一消费税),由联手政府负责管理。除税率不同外,HST适用的规则和运作原理与GST基本一样。
GST基本原理:在全面介绍GST之前,我们可以对GST体系的运作先有一个基本概念。GST作为一个销售税体系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不论是零售还是批发,也不论是提供货物还是服务,只要是交易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的,所有交易中的买方都必须向卖方交税,但为商业购买所付出的GST可退还。这就是说,最终付出GST的是个人消费者,因为个人不能申报退税。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来进一步抽象地理解一下,政府最终是怎样得到GST税款的。因为在所有交易中买方都向卖方交税(卖方为政府代收),所以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一般商家都会有收进和付出的GST。
等到GST报税时,各商家再将收进来的税与付出去的税一相减,只向政府上交净额。如果是出大于进,商家可以申请退还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于正常的生意运作是低买高卖.特别是服务性行业成本更低:所以大多数商家都是进大于出,即要向政府上交GST。
当然,GST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有各种各样的例外。以上只是对GST运作的一个概念性的粗线条的描述。
加拿大销售税的现状:根据销售税情况的不同,加拿大的省份/地区可以分为三类:两税合并为HST的,两税并存的,及只有GST而没有PST的省份/地区。
上面提到,加东三省,即诺瓦斯科夏(Nova Scotia)、纽不郎斯维(New Brunswick) 及纽芬兰(Newfoundland), 以及中部的安大略 ( Ontario)已将其省税 PST与GST合并为HST(税率为各自PST税率和GST税率相加),由联邦税局(CRA)负责管理。在这几个省份销售只处理HST。各商家只向联邦税局交纳应上缴的HST金额;然后,由联邦税局将HST的省税部分转交个各省份。
魁北克省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形。在销售税方面,魁北克省也算是已将自己的省税QST(8.5%)和联邦的GST合并,但根据联邦政府与魁北克省政府之间的协议,联邦的GST/HST的税务主管工作由魁北克省税局负责。这样,魁北克省税局负责的销售税有三项:
a 魁北克省境内的QST;
b 魁北克省境内的GST;
c 魁北克省商家向其它省份销售的HST。
虽然这里涉及三项不同的销售税,但税务的实际管理(如征收、申报、上缴、查税等)都是一个过程,都是由魁北克省税局同一处理。所以说魁北克省的销售税也算是“统一消费税”。
两税并存的省份包括: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 爱德华王子岛(Prince Edward Island)、曼尼头巴(Manitoba),以及 萨斯卡其弯(Saskatchewan)。目前这些省份仍然保持自己的省税 PST。 在这四省销售的商家需分别收取联邦5%的GST和各自的省税PST。
四省各自的零售税率为:
a 爱德华王子岛(Prince Edward Island): 10%
b 曼尼头巴(Manitoba): 7%
c 萨斯卡其弯(Saskatchewan): 5%
d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 :7%
在介绍上述省份之后,剩下来的省份及地区没有自己的销售税,
所以在这些地方买东西只需交 5%的 GST。 没有自己的销售税的省份及地区有:
a 阿尔伯塔省(Alberta)
b 西北地区(Northwest Territories)
c 豫康地区(Yukon Territory)
d 诺那佛地区(Nunavut)
(1)生意的分类
按 GST的目的,有关的GST立法将生意业务或商业活动分为三大类:
a GST税率为 5%的业务;
b GST 税率为 0%的业务;
c GST 免税的业务。
5%的GST适用于加拿大境内的绝大多数产品和服务,包括商用房地产和新建的住宅房地产;商用房地产出租、汽油;修车服务;饮料、糖果、土豆片;服装鞋帽;广告;出租车;会计、律师费;连锁店的连锁费;饭店;理发、美容服务等等。这里只是举几个常见的例子加以说明。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免税产品、服务和税率为0%的产品、服务都一样,因为购买时都不用交税。但对于作为卖方的商家来说,待遇完全不同。简单地说,从事免税业务的商家不从顾客收税,但是它们在购买东西时仍需交税并且交出去的税也不能退还。GST对它们来说 是一个额外的成本。而从事税率为 O%业务的商家,虽然不收税但他们购买东西付出的税可以申请退回。所以他们在GST申报时往往是净退税而不是净交税。
(2)GST号(GST Account)
因为GST适用于加拿大境内的绝大多数交易,包括零售和批发,产品和服务,所以每一个商家,只要是在加拿大境内经营适用GST的产品或服务(即上述的GST税率为5%和0%的业务),都必须在税局注册一个GST号。注册了GST号的商家被称为是GST注册商家(GST Registrant)。GST 号的前 9 位数字就是商业税号(Business Number, 与进出口、所得税、工资税共用一个号),不同的是GST号后缀字母是RT。GST注册商家有义务为政府代收,申报,以及上交GST(如果是净交税)。
上面提到,从事免税业务的商家不从顾客收税,并且它们在购买东西时仍需交税,而且交出的税也不能退还。GST对它们来说只是一种费用或成本。因此.完全是从事GST免税业务的商家不能注册GST号。
前面提到,已有5省将省税PST和GST合并为HST。已注册GST号的其它省份商家在向这5省销售时,不需另注册HST号,注册GST号就算注册了HST号。
(3)小型商家(small supplier)
小型商家即使从事GST适用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选择不注册GST号,不成为GST注册商家。小型商家的定义是营业额一年不到$30,000的商家(出租车服务除外)和收入不到$50,000的公共服务机构(如非牟利机构)。不是GST注册商家就意味着不为政府代收GST;但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该交税的还是得交,并且交出的GST不能退还。因此,小型商家仍然可以选择注册GST号,但成为GST注册商家后就必须承担代收GST的义务,同时自己付出的GST有权申请退还。
以上小型商家不用注册GST号的每年$30,000(或$50,000)营业额的底限是按每个季度的销售进度来评估预算的。举例来说,某小型商家开始没有注册GST号,但在某一季度销售超过$7,500,并且可预见从现在算起一年营业额会达到或超过$30,000,那么该商家就应该立即注册GST号。
(4)怎样注册GST号
注册GST号可以在第一次申请注册商业税号(Business Number) 时进行。如已有商业税号,只是再增加 GST 账号比较简单;如果没有商业税号,商家可以通过传真、邮寄,或上税局网站通过互联网,同时注册商业税号和GST号。注册商业税号(包括GST)的表格是RCI,Request for A Business Number。详见第一章有关商业税号的说明。
注册 GST 号时向税局提供的信息可能事后会有变化。这些变化可能涉及地址、电话、传真、公司名称、联系人、代理人等等。遇有这些变化,商家应立即通知税局。如果是商家的所有权法律形式(如个体生意、合伙公司、有限公司)有变化,那么该商家应该重新注册一个新的税号,包括GST号。
(5)GST注册商家(GST Registrant)的责任
GST 注册商家(GST Registrant)的责任前面提到,GST 注册商家都必须在所有交易中从顾客为政府代收GST,不论是零售还是批发,也不论向顾客提供的是货物还是服务,除非某项产品或服务按规定税率为0%或免税。
GST注册商家的责任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为政府代收GST;
按时向政府申报GST;
按时向政府上交GST税款;
保留完整的有关票据、文件、账目和记录,以便税局查税。一般需保留六年。
销售发票的要求:税局对销售发票或收据或协议或其它销售文件的形式,没有特别和统一的规定,什么格式都可以,但在内容上是有一定的要求。销售文件应标明顾客应付的GST。标明GST的方式可以是注明总金额包含GST,或者是将净销售额(net sale)和 GST 金额分开。
在具体内容项目上,根据每一笔销售金额大小,销售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额在$30以下的发票或收据应体现:卖方公司名称、日期、总金额;
(2)销售额在$30-$149.99的发票或收据应体现:卖方公司名称、日期、总金额、应付GST金额、每项产品的GST税率、卖方税号;
(3)销售额在$150以上的发票或收据应体现:卖方公司名称、日期、总金额、应付GST金额、每项产品的GST税率、卖方税号、买方名称,销售产品或服务的简单描述,以及付款条件。
GST税率为0%的产品和服务:虽然税率为0%的和免税的业务两者涉及的,都是那些人们用于生活的基本产品和服务,但从政府区分两者的目的来看,明显倾于减轻那些从事税率为0%商家的经济负担。这些商家或行主业要包括农场,出口商家,和一些小生意。他们在商业活中虽然不向顾客收税,但在购买东西时所付出的税可以申退回。GST税率为O%的产品和服务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基本食物(Groceries)这类产品包括牛奶、面包、蔬菜、水果,以及生产基本的辅料。有些如糖果、酒类、点心、巧克力、一些热食,色拉、饮料(beverage)等不算是基本食品,商家销售时应收5%的税。具体哪些产品属于不收税的基本食品,请参阅税局印发的“GST/’HST Memoranda Series, Basic Groceries”。
(2)农、牧、渔产品,不收税的农、牧、渔产品包括谷物、种子、化肥、甘草叶、农场土地、原料毛绒、农场牲口、鸡禽蛋、鱼类、海鲜等。有些农业产品仍需收5%的GST,如花木、活树、柴火、毛皮、羽绒、深加工毛绒等。
(3)处方药以及药剂师费
这类产品包括由特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开出的,处方药和生物品,用途是给人治病的,不包括那些顾客可以随便买到的,只是治疗轻微病状的药品。与处方药有关的药剂师费也是税率为0%。
(4)医疗辅助装备
这里所指的医疗辅助装备,不是医生或医院所用的医疗设备,而是病人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用品如助听器、假牙、假肢、矫正用眼镜、盲人用品、病人用床、方便残疾人的装修和便座、呼吸装置、拐杖等。。
(5)出口产品和服务
出口的货物和服务没有GST,即GST税率为0%。有关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进一步的讨论,请见下面“特定行业和特别情形”章节中的“进出口业务”部分。
(6)国际货运和客运
国际货运是指起点或终点在加拿大境外的货物运输。这种国际货物运输可能包括在加拿大境内的一段运程,只要是这一段运程构成国际运输的一个连续的一部分都是属于不收税的范围。
(7)向加拿大总督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另外,在两税合并为HST的省份,对于少量产品,收税规则或税率有些例外。详见后面HST部分说明。
GST免税的产品和服务: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免税的和税率为0%的产品、服务都一样,因为购买时买方都不用交税。但对于卖方来说,待遇完全不同。从事免税业务的商家不从顾客收税,但是他们在购买东西时仍需交税并且交出的税也不能退还。按规定单纯从事免税业务的商家不能成为注册GST单位。付出的GST对他们来说是一个额外的成本,可用于减扣所得税。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事情不是那么简单。有些商家从事的业务既包括免税的又包括收税的服务、产品。这些商家仍然需要注册GST号,并可以申报在经营活动中所付出的GST,但应按比例来计算可顶退部分;为从事免税业务所产生的GST部分不能用于顶退。
GST免税的业务可分为以下类别:
(1)销售二手住房
销售二手住房免收买方GST,但新住房第一次出售仍有GST。有关房地产交易的进一步讨论,请见下面“特定行业和特别情形”章节中的“房地产”部分。
(2)长期住房出租
长期住房出租属于免税范围,条件是出租房属于住宅建筑或是住宅建筑里的一部分。假设在一个办公楼内出租房子给别人住,不属于免税。长期的定义是一个月或以上。这一般原则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低价出租住房,不论时间长短,也不论是在什么建筑里,都属于免税。所谓低价就是每天租金在$20或以下。
有关房地产的进一步讨论,见下面“特定行业和特别情形”章节中的“房地产”部分。
(3)出售某些未使用的土地和农场土地有关这方面的讨论,见下面“特定行业和特别情形”章节中的“房地产”部分。
(4)医疗卫生方面的服务
免税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服务,必须是有执照的医务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家庭医生、牙医、专科医生、洁牙师、护士等等。免税的服务必须是以治病、健康护理为目的的。以美容为目的的不能免税。医院和医疗中心提供的治疗服务、吃、住,以及在专业医疗人员指导下的护理服务都属于免税范围。另外,应医生要求所作的各类测试,化验等服务也是免税。
(5)小孩照看及个人护理服务
为符合免税条件,被照看的小孩应该是在14岁或者以下,所提供的服务时间一天一般不到24小时。免税服务也包括课后活动项目(after-school programs),但其目的应该是以照看小孩为主。
(6)桥梁、公路,以及轮渡收费的过桥、公路,和轮渡免收GST。
(7)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legal aid)是指为各省和地区政府管理的那些请不起律师的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务。
(8)教育服务
教育服务包括各类学校提供的课程,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获得某种证书。与某种课程有关的辅导服务也属于免税。教育服务还包括中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如组织参观),以及校车服务等。另外,为中小学生食堂提供的食品和饮料,以及大学或公立高等院校为学生提供的或是计划提供的都属免税范围。
有关免税的教育服务,一些私立职业学校可以选择成为GST注册单位。前面提到,如选择注册GST,学校必须向学生收取学费中的GST,同时学校自己开销中的GST可以顶扣或退税。
(9)音乐课程
(10)金融和保险服务
银行和其它金融部门提供的大多数金融和保险服务属于免税。详见下面“特定行业和特别情形”章节中的“金融服务”部分。
(11)慈善机构提供的大多数服务和产品。
(12)市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公用服务,如市内交通、住宅用水等等另外,在两税合并为HST的省份,对于少量产品,收税规则或税率有些例外。
GST“顶税金”(Input Tax Credit)的计算:前面提到,GST 的最终纳税人是非商业性的个人消费者。GST 注 册商家一方面在销售时从顾客一方为政府代收 GST。另一方面,在购 买时向卖方付出GST。等到报税时,再将收进来的税与付出去的税一相减,只向政府上交净额。如果是出大于进,商家可以申报退还超出部分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商家计算自己付出去的GST,英文说法是Input Tax Credit,用中文我们可称之为 GST“顶税金”,类似于中国增值税税制中的“进项税额”。在GST申报时,将GST顶税金从收进的GST中减扣出去,只向政府上交净额。如果是GST顶税金大于代收GST金额,商家可以退回超出部分。
申报GST时,GST顶税金应填写在GST申报表的106格(line106)。
(1)GST顶税金计算的一般原则
凡是在申报周期(reporting period)内开销的GST都可以算入GST顶税金。这里所说的开销的GST包括在申报周期结束之前已付出去的GST和应付但没付出的GST(即预付款)。包含GST的开销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①购买库存(Purchases)
从事货物买卖的(零售或是批发)以及从事制造的商家,都需要购买库存(成品或原料),即进货。随进货所付出的GST,都可以全部算入同一周期的GST顶税金,不论产品是否在这一周期内售出。
②一般运营费用(Operating expenses)生意正常的运作费用所包含的GST可以算入GST顶税金,这些运作费用包括租房、设备租赁、广告、水电气、电话、旅行,交通及办公用品等。如果某项这类开销属于商业与个人共用,一般原则是按一个适当的比倒来分配。
③固定资产
购买商用固定资产(如制造设备)所付出的GST可在同一申报周期全部算入GST顶税金。有些资产被称为是“个人用途资产”(Capital personal property),包括电脑、家具、汽车等,因为它们的特点是 可供个人使用。这类资产不论是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申报 GST顶税金的一般原则是,如果50%以上用于生意,那么全部付出的GST可以算入GST顶税金。如果用于商业的比例在50%或以下,那么GST完全不能申报。
如果个人用途资产是载客小车,并且商业用途是在50%以上,有限公司可以在购买的周期将全部GST算入GST顶税金;而个体或合伙公司只能按所得税折算分期申报GST顶税金。
如果业主在某个申报周期将用于生意的资产改为个人用途,应向税局补交GST。
(2)文件要求和时间限制
申报GST顶税金,应有票据的支持。商家还应能证明有关的开销是用于生意的目的。有些含GST的费用虽然是以生意名义开销的,但如果实际是用于业主或管理人员的个人享受(例如公司买一辆车给个人使用并用于个人用途),随之付出的GST不符合顶退的条件。在票据方面,购买发票或收据上的信息内容应符合一定的要求,详见“代收GST"章节的“销售发票内容”部分。
GST顶税金一般是在与费用发生的同一周期申报,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没能在正常申报周期内申报,GST注册商家仍然是可以在四年之内申报。
(3)特殊情形
①员工补偿或津贴有时单位的雇员、合伙人,或义工为单位外出办理业务,并且由个人垫付一些开销。单位在向他们提供补偿(reimbursement)或津贴(allowance)时,所付出的GST的部分也可以算入GST顶税金,只要他们的开销是在加拿大境内发生的并且是用于单位的目的。
②家里办公室(home office)费用
家里办公室费用中包含的GST部分也可以算入GST顶税金,具体要求与所得税方面的减扣规定一样。只要家里办公室符合所得税的减扣规定,所包含的GST就可以算入GST顶税金。
③注册GST号之前的开销
有些公司成立后没有立即注册GST号,而是过了一段时间后才注册。注册GST号之前所付出的GST能否算入GST顶税金,要看这种开销能否继续用于注册之后的生意。例如,注册之前的预付租金或购买的特许经营,固定资产等都可用于将来,虽然注册之前已购买或付款,但仍可算之后的开销,因而所包含的GST可算入GST顶税金。
④餐费与娱乐费用(Meal and entertainment) 与申报所得税原理相同,随餐费与娱乐费用所付出的 GST只能算5%。
(4)GST顶税金的简易计算办法(Simplified Method) 用简易方法计算GST顶税金,记帐时不必将每项开销中的费用本身和GST支出精确地分开,计算时也不是将所有开销中的GST精确地相加。简易方法是把一个周期全部带有GST开销的发票的总金额(包括各种购买费用本身、GST和省PST)简单地相加得出一总数,再除以105%,乘以5%,就是本时期的ITC。这种算法的好处不仅是简单,而且申报商家还可以占一点便宜,因为加上省零售税一般买东西是13%的税,精确地算ITC应该把包括税的总开销除以13%再乘以5%。简易方法是除以105%乘以5%,就多算了些GST顶税金。因此税局对可采用简易方法申报的商家在公司规模上做了如下的限制:上一财务年度和本财务年度适用GST的销售都不超过$500,000,并且上个财务年度的购买总额不超过$2,000,000。
GST的申报:GST的申报涉及的问题包括GST报表、申报周期(即多长时间申报一次)、GST申报的内容及报表的具体填法、报表到期日期,以及报表的上交方法等。上交税款问题涉及是怎样上交税款、什么时候上交。在许多情况下,上交税款和申报GST不是在同一时间进行。
(1)GST报表(GST/HST return)当每一申报周期快要结束时,税局会主动向每个GST注册商家邮寄一份GST报表,供商家申报使用。这份税局寄来的报表已印好具体商家名称、GST号、地址、申报周期起止日期,以及到期日期,因而被称为是特制(Personalized)的报表,即GST34, Goods and Services Tax/Harmonized Sales Tax (GST/HST) Return for Registrant。
万一商家没有收到这份特制报表,或收到以后但已丢失,还可以使用通用的GST报表,即 GST62,Goods and Services Tax/Harmonized Sales Tax (GST/HST) Return (Non-personalized)。任何商家都可以使用通用的GST报表。通用的与特制的报表申报的内容完全一样,只是需要自己填写商家的一些信息,如GST号,申报周期起止日期等。
GST申报周期是指商家每隔一段时间向税局申报一次GST的间隔或时间段。根据营业额的大小GST申报周期可分为三种:
①营业额在$1,500,000或以下的,申报周期为一年一次,即年报;
②营业额$1,500,000-$6,000,000之间的,申报周期为每三月一次,即季报;
③营业额在$6,000,000以上的,申报周期为每一月一次,即月报。
与GST申报周期有关的一个常见问题,是有些有限公司的GST申报周期是年报,与其所得税的年报周期的起止日期不一致,如GST申报周期是每年的一月至十二月,而所得税报税周期是每年的九月至下年的八月。这两种报税时期不一致常常会造成不便,因此税局允许商家改变其GST申报周期,使之与所得税申报周期一致。
(3)GST净额(net tax)的计算
GST申报的一个主要内容是通过申报这一周期销售和其它收入总金额,应收进的GST总金额,以及应付出去的GST总金额,来得出GST净额(net tax)。
计算某一申报周期GST净额的方法是:从销售中应收进GST的总额(包括己收到的和应收但还没收到的GST,只要销售发票在这一周期内开出均包括在内)减去从购买和各种开销中应付出去GST的总额(包括已付出的和应付但还没付出的GST,只要购买发票在这一周期内已产生均包括在内,这个数字就是前面讨论的“GST顶税金”)。
如果这个GST净额是正数,这就是该商家应该向税局上交的GST金额,如果是负数,该数字就是商家可退回的GST金额。
当然,GST申报内容还涉及预交的GST金额。如果商家有预交,在算出GST净额后还要根据预交金额进行调整,才能得出最终上交的GST金额或是退税的金额。
(4坏账(Bad debt)
根据前面的介绍,一个周期GST的计算是按这一段周期的销售中应收的GST和购买中应付的GST,而不管这些销售款项是否收回也不管购买开销是什么时候支付的。对于这一原则,人们常问,如果应收款收不回,成为坏帐怎么办?如果某一应收款成为坏帐,税局允许在以后的申报周期加以调整。一旦商家将某项应收款定为坏账,在申报调整时将所涉及的GST金额填在GST表报上的107格;万一这笔账款事后又被收回,应将GST再加回到104格。
(5)ST申报到期日期
以上提到,GST申报周期一般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三种。采用季报和月报商家的GST申报到期日期,是在申报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并交清这一周期仍欠的GST税款。年报商家的到期日期是申报周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使用年报的有一个例外,以无限公司形式经营的自雇人士的GST申报到期日期是每年的6月15号之前申报上一年度的GST,即与所得税申报到期一致。但如果他们仍欠GST税款,需要在4月30号之前交清。
如果GST申报到期日期正好是落在周末或节日,那么紧接的下一个工作日也算是有效的日子。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这里介绍的GST申报到期日期与下面将讨论的GST每隔一段时间预交税款日期不是一回事。
GST注册商家如不能如期申报GST,税局会适用罚款。晚报罚款的算法是,到期时仍欠税款的1%另加每月0.25%,最多不过12个月。这就是说,如果不欠GST税款,就没有罚款。
(7)零申报(Nil Return)-没有经营活动
按规定,每个GST注册商家都要为每一个申报周期申报GST。即使某商家在某个周期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不用上交GST/HST,不需税局退税,也需上交GST/HST报表。填法是全部填零,即零申报(Nil Return)。
(8)GST报表上交或申报方式
GST报表填好以后,商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上交税局:
①邮寄
GST注册商家可以使用邮寄的方式将GST报表和支票(如欠税款)寄到税局。交税在$5万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支付。邮寄报表时不需附上有关的票据。
在邮寄的情况下,决定报表是否按时上交的标准是以邮件上邮戳日期为准,而不是以税局收到日期为准。
②银行
GST注册商家可以将填好的GST报表交给各任何一个大银行并通过银行直接转帐付款。应注意的是,商家不能通过银行申报退税或做零申报(Nil Return)。银行只有在商家要转帐付税的情况下才接受GST报表。
③税局网站 GST/HST Net File and Tele File 通过税局网站上 GST/HST Net File 的申报,就是在税局网上填写 GST报表并直接发送,申报人可以立即打印出税局的确认。通过税局网站的申报,既可以适用于退税的(不超过$1万)的情形,从2007年10月开始又可以适用于欠税的。欠税的商家需通过其它途径付款。
通过税局网站的申报,商家必须要有一个4位数字的号码(access code)才能进行:而这个号码是印在税局寄来的GST报表上。新的GST注册商家第一年申报,一般没有这个号码。
④银行网站(EDI)
GST注册商家可以通过上网进入自己的银行账号,直接申报GST和交税。在网上填写的GST报表与前面介绍的报表完全一样。有关细节请联系自己的银行。
最后,年营业额在$1,500,000以上的商家应注意:从2010年7月1号开始,税局要求它们只能通过电子申报,即上述的第3或4种方式;否则会遭受罚款。
快速申报法(Quick Method of Accounting) 前面讲的简易计算有法只限于GST项税金的计算。这里介绍的是一种快速的申报方法,用于计算应该上交的GST金额。基本原理是商家放弃申报平时的一般运作费用(如房租、电话、办公费用、广告、旅行等)中所付出的GST,而作为一个回报,政府从商家收进的5cYo的GST中让出一定的百分数作为包干性的补偿。
(1)快速申报法的上缴税率(remittance rate) 具体来说,商家在营业中还是按5%向顾客收取GST,但在申报收进GST金额时,从事服务行业的商家在三万元以内的收入部分按销售的2.6%计算,即所谓的上缴税率。换句话说,商家按5%收税,但按2.6%上缴(相差2.4%),三万元以上的按3.6%上缴(相差1.4%)。差额剩下部分商家自己保留作为对在运作过程中所付出的GST的一个包干性补偿。对于出售货物(进货成本必须占销售收入的40%或以上)的企业来说,三万元以内部分按0.8%,以上部分按1.8%算。不论是服务行业还是出售商品,如果企业某一周期购买了固定资产,随之付出的GST仍然可以全部算入GST顶税金。
(2)符合快速申报法的条件可采用快速方法必须是年营业额在$20万以下的小企业,并且需申请批准后才能采用,一般开业不到一年的生意不能选择使用。有些行业,如律师,会计、簿计,报税,审计,金融咨询,精算,公证等不能使用快速方法。
申请选用快速方法,商家使用GST74表格,Election and Accounting。申报周期为年报的商家必须在现行申报周期开始之后3个月内上交选择表格;季报或月报的必须在现行申报周期申报表格到期之前选择。
(3)$20万限额的计算上面提到,可采用快速申报法必须是年营业额在$20万以下的小型企业。计算这个$20万限额时应注意以下特点:
这个$20万营业额包括GST/HST和GST税率为0%的销售。
②与该企业有关的企业共分这个$20万限额。举例来说,假设某人控制三个企业(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这三个企业加起来的营业额不能超过$20万。
③这个$20万年营业额是按本申报周期(即要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的申报周期)开始前的5个季度(15个月)来计算的。在这5个季度期间,如果前4个季度或者后4个季度的总营业额不超过$20万,就符合快速申报法的条件。
(4)快速申报法的GST报表的填法前面谈到的快速申报法使用的表格写上述的普通申报表格完全一样,填写基本原理也差不多,但有以下三个不同:
①采用快速申报法时,101格的数字既应包括销售本身数,又要包括GST(普通法不包括GST)。
②普通法的103/105格,填写实际GST数,而快速法的103/105格是一定百分比乘以101格的结果。如果是批发或零售商品行业,这一格是101格数字的三万以下部分乘以0.8%,加上三万以上部分乘以1.8%。如果是服务行业,这一格是101格的三万以下部分乘以2.6%加上三万以上部分乘以3.6%。
③106/108格快速法只算购买固定资产(例如电脑、设备等)产生的GST项税金。如果这一时期没有购置任何固定资产,不应有GST顶税金,即106应为零。普通法的GST顶税金既包括固定资产的开销又包括一般运转费用(房租、电话等)所支付的GST。
上交GST税款:正常情况下,向税局上交GST税款有两种情行。一种是在申报GST时,随GST报表上交支票(或通过其它途径支付);另一种是平时每隔一段时间分期预付(installment)。
(1)GST分期预付税款(installment)
那些GST净额(net tax,GST报表109格,见前面“GST的净额”讨论)一年在$3,000以上并且申报周期为年度的商家,必须在下一年按这个净额分四次(每隔三个月一次)分期预付GST税款,等到正式申报GST时多退少补。否则,税局会增加利息,利息为基本利率上再加4%。基本利率是政府债券90天利率。
要分期付款的商家一般会收到税局的汇款表格(RC160),上面注明了预交到期日前,一般是季度结束后一个月。没有收到这个汇款表格,也应设法预交,否则也会有利息。
(2)申报GST时上交税款(payment on filling)
一般新GST注册商家在第一个申报周期不用分期预付,等到第一次申报GST时再一次性缴纳。另外,对于那些已有预交税款的商家来说,预交金额是按照上一年度的GST净额计算的,而本年度的GST净额有可能超过上一年度。因此,在申报GST时有可能仍欠税款,需向税局补交。只要商家是按时预交并且金额是按照上一年度GST净额计算的,在申报GST时向税局交清所欠税款,不会有利息。
(3)GST上交的付款方式
不论是在申报GST时上交税款(payment on filing),还是分期预付(installment),商家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交纳:
①通过邮寄支票,抬头收款人写:Receiver General for Canada, 并在支票上注明 GST号。
③通过银行转帐,将填好的GST-表或GST预f-j-表格交给银行。
④银行网站(EDI)。前面提到,GST注册商家可以通过上网进入自己的银行账号,直接申报GST和交税。有关细节请联系自己的银行。
作为一个一般的原则,税局是否按时收到税款是以银行(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或税局(如果是通过支票)收到时间为准。如果是通过银行网站(EDI),网上会有明确说明,一般是第二天才算是税局收到日期。
(1)最惠国待遇(MFN)对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及与加拿大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
(4)对不包括在(1)、(2)、(3)、(5)项下的国家实施的关税;
有些国家享有几种特殊关税待遇。另外,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下,来自美国的产品进口关税逐渐降低,10年内关税将完全取消。加拿大进口的大多数产品都被征收在最惠国待遇下规定的关税,加拿大已同意通过关贸总协定的连续谈判逐渐降低本国关税。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所征普惠制下的税率比其它种类的税率低。最高的关税是普通关税,适用于既非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也与加拿大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如北朝鲜、阿尔巴尼亚、阿曼和利比亚。
加拿大关税结构的特征之一是对不同产品实施不同税率。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为零或很低,进口产品加工程度越高,关税越高,其它发达国家的做法也大致如此。加拿大进口产品的平均关税约为9%,比美国、欧共体、日本的关税高5-7%。
加拿大的海关关税在执行时,有些特殊规定,如对于加拿大本国能生产的新鲜水果及蔬菜的进口,特别是加拿大本国市场供应充足时,有时要征季节性关税;用于加拿大生产制成品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可享受暂时性低关税或免税待遇;根据加拿大的机械计划,有些加拿大本国不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可享受退税待遇。加拿大海关关税表中的第四、第五栏列处了可享受退税待遇的产品名单。进口关税退税是为了帮助加拿大制造商提高产品竞争力。
退税的税率是不同的,有的产品退税率为100%。加拿大国内不生产的,但用于生产机动车的机械可享受退税待遇,用于生产农机的钢材及零附件也享受该待遇。
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所征关税:加拿大的普遍优惠制税率适用于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它于197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对加拿大的出口。普遍优惠制下的税率与加拿大提供给其英联邦国家的优惠税率水平相同,或者说比最惠国待遇原则下的关税低。并非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产品都可受到普惠制待遇,其中纺织品、服装、鞋及加工的食品不享受普惠制待遇。
当享受普惠制的外国产品进口到加拿大,对加拿大国内同行业制造商造成严重损害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加拿大企业可利用安全条款请联邦政府撤销对有关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或对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实施配额限制。实际上,这一安全条款的使用情况很少。目前加拿大已对彩色电视机、胶鞋及特种钢等取消了普惠制待遇。
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条件: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必须符合要求。首先,产品必须来自合格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必须以联运提单形式运到加拿大的一个特定港口。当产品通过第三国运到加拿大时,如果在第三国进行了再加工,那么最终产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其次,产品的绝大部分价值必须是由一个或几个受益的发展中国家创造的。实际执行时是要求产品60%的价值(或工厂交货价的60%)由受益发展中国家创造。一些手工艺品可免税进入加拿大市场,但如果手工艺品的任何部分是由机器生产的而不是手工或脚操作的机器生产的,那么这种工艺品将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可通过填写原产地证明书A表,表明要申请普惠制下的关税优待。该表必须经原产地国家的有关权力机构的证明。
报关程序及进口产品海关估价方法:所有进入加拿大的产品必须向加拿大海关申报。所有进口产品必须附有申报单。一般情况下,所有的关税必须在产品进入加拿大时支付。因加拿大对进口产品所征关税大多为从价税,估价进口的方法便很重要。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的谈判中,加拿大成为1979年海关估价法规的签约国。该法规要求进口产品的海关价值为实际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就是进口商所申报并在发票上载明的商品价格。有某种关系的两方在做交易时,一方申报的成交价格也可以作为完税价格,但是需使加拿大海关相信这种关系没有影响进口价格。
在按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在产品进关时赚得折扣,这种折扣可从成交价格中扣除。但如果折扣不是在产品进关时取得的,折扣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根据加拿大的海关估价制度,对于进口货物在加拿大境内的运费,保险费及装卸成本不征关税,如果商品价格中包括这部分费用,在计算成交价格时可从中扣除。但对原产地国到加拿大的产品运输费用要征税,如果成交价格中不包括运费,则要加上。
财产税
组成内容:加拿大的财产税并非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由多个内容组成的复合税。主要包括:
(2)特别财产税。即居民或工商业为添置或改善与其财产相关的固定设施支付的费用或征收的税费,如修建或重建人行道、安装或更换水管、卫生设施和雨水管等。
(3)营业性财产税。即在一些省份对绝大多数工商业财产课征的一种附加税。
(5)其他费捐。即在一些地区存在的与财产有关的小额费捐,如承租税、闲置土地税和土地税等。
在对居民和非居民征收财产税上,所有的省份都采取了对非居民,即工商业财产课征高税的政策。这种政策一般通过高税率和评估财产价值的方式来得到实施。一般工商业财产税负要高于居民财产税15%左右。两种方式导致的结果是:一是通过财产评估扩大工商业财产的税基,即同类财产在评估时,工商业财产的价值要高于居民财产价值;二是对工商业财产在一般财产税外课征一道营业财产税。
征税范围和税基:财产税征税范围在加拿大不同的省份是相当不同的。在所有10个省和2个特别地区,不动产都被包括在征税范围内,如土地、房屋和建筑物。有6个省和两个特别地区将附着于不动产上的机器和设备也列入征税范围。另有3个省规定,机器、设备和其他附着物只有当它们附着的房屋建筑物提供服务时才被列入征税范围。而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87年规定所有机器、设备都不在征税范围内。
营业财产税是对非居民财产在财产税外又额外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是所有地方政府中第二大税收源泉。
与一般财产税一样,营业财产税在各个省份的差别较大。在爱德华王子岛省、新不伦瑞克省和育空地区并不存在独立的营业财产税,但对工商财产按高税率课税,或用营业执照费来替代工商财产税。营业财产税的税率由省或市政府按其年财政收入状况确定。
营业财产税主要有五种征收形式:
(1)按财产评估值的一定百分比征;
(2)按总租赁估值的一定百分比征;
(3)按面积征;
(4)按储存能力征;
(5)按总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征。财产税的税基由政府来评估。政府估价一般是用市场价评估法,有时也可能用买进和卖出的方法及其他方法进行评估,如考虑投入资本的情况及租金的收入,像办公大楼、购物中心,或是按大楼土地重置的价格来确定大楼的价格(一般用于对工业财产评估)。
为了将评估中的误差减少到最低程度,各省都成立了专门的集中评估机构。每个省都制定出一本评估手册用来指导评估师的工作,在任何评估工作中,评估师都要严格遵守。各省都通过设立强化标准教育和培训课程来控制、指导评估师的工作。同时,绝大部分省都通过立法来保证评估师调查和取得必要信息的权力,评估师可以任意索取相关资料,当事人不配合则会被处以罚金。
纳税人和税率:财产税纳税义务人为财产的拥有者。这在全国各省区都是统一的,但税率却大不相同。在加拿大,财产税的税率是一年一定,其主要依据是各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具体计算方法是:首先各市政府确定其一年的总支出额,然后减去除财产税外的其他收入额,如省政府的拨款及预计的货物和服务税,剩余的差额便是应征收的财产税额。除了一般财产税税率外,中小学校董事会也经常用财产税来弥补学校的部分支出。这样就会在按前述计算的应征财产税额外,又要多征一部分作为弥补中小学校支出的特殊财产税。
由于财产税是依据各地政府年收支状况而定的,因此税率在各省各市间及不同年份间都有很大的不同。在加拿大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财产税税率。一些省份和地区对所有种类的财产按一个统一税率征税,而另一些省份则对不同种类的财产按不同的税率征税。一些省份使用比例税率从价征收,而另一些省份则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即按每100加元财产价值为单位征收一定数额的税。
不同种类的财产适用不同的税率。居民和农业财产适用低税率,工商营业财产适用高税率。一些省份对不同财产适用不同税率的差距有一定的限制,如安大略省规定居民财产税税率为工商财产税税率的85%,艾伯塔省规定居民财产税税率不得低于工商财产税税率的75%,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则规定工商财产税税率可为居民财产税税率的2倍,新不伦瑞克省规定非居民财产税税率必须是居民财产税税率的1.5倍。个别省份规定本省居民的商业和非商业财产税税率均低于住在本省的非本省居民所拥有的同类财产的财产税税率。
税收减免:有两种减免方式。一种是对某些财产免税、作倾向性价值评估和居民财产与非居民财产税的区别。另一种是对个别纳税人的直接税收减免。
第一种:一是区分财产的用途给予减免。主要内容包括,对农业用地、森林用地、矿产用地、公共设施(如电话电讯等)及铁路车辆等按照不同于一般性个人财产和工商业财产的估价方式及税率。尽管这些做法在各省差别很大,但都给予轻税待遇。二是区分财产的所有者给予减免,即对政府拥有的财产给予免税待遇。在加拿大,除爱德华王子岛省外,其余各省区均对三级政府(联邦、省、市)拥有的财产免征财产税。爱德华王子岛对联邦政府财产免税,对省、市政府财产征税。但将政府财产出租时,承租人要交财产税。同时,殡葬业和教堂的财产及田地在所有各省区均免征财产税。其他宗教团体拥有的并用于宗教用途的土地虽不免税但可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种:一是“税额扣除法”。有5个省(魁北克、安大略、马尼托巴、艾伯塔和不列颠哥伦比亚)采用此法,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这种做法的基本内容是纳税人缴纳的财产税可以按一定额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得以扣除。应纳税个人收入越高,扣除额便越少。据称,这样做可以缓解财产税的累退性,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质相适用。二是“延期付税法”。有4个省实施延期付税的办法。其基本做法主要是老年人和残疾人申请延期缴纳年内部分或全部应缴财产税。延期缴税可以延到其财产发生转移时再交税。一旦延期缴税实施后,应税财产便作为应交税额的抵押品。在一般情况下,迟纳税额应支付一定的利息。这种做法可以缓解纳税现金紧缺的问题。三是“拨款补偿法”。有些省会根据一定的标准给予特定纳税人一定的拨款以补助其因交税而带来的收入“损失”。接受拨款的纳税人一般依其收入高低、是否交年金和是否享受社会福利救济而定。四是“直接免税法”。有两个省对低收入纳税人的财产给予直接免征财产税的优惠待遇。五是“减税、免税和退税法”。有些省、市政府对穷人和身患疾病的纳税人实行此种税收待遇。具有资格的纳税人可以在应税年度内申请享受此种优惠,一年一定。上述几种办法各省区的做法均有很大差别,因其有很大的自主权。
消费税(HST)
前面提到,现有4个省份,包括东部三省,即诺瓦斯科夏(Nova Scotia)、纽不郎斯维(New Brunswick)及纽芬兰(Newfoundland),以及中部的安大略(Ontario)分别与联邦政府合作,将GST和各自的省销售税(PST)合并,称之为HST,即Harmonized Sales Tax(统一消 费税),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
联邦税GST与合并前省税PST之比较:GST是一种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的原理,就每个经济实体而言,政府能够征收到的净收入,是该经济实体经营的产品/服务的增值部分的销售税。
现在世界上已有140多国家/地区采用增值税。增值税的一个明显的优势,是对各类经济活动不会带来负面影响。用一个一般人的通俗说法是,做生意的人是不怕GST的,因为付出去多少,可以退回多少(或顶税多少)。理论界称增值税为中性的,即对企业没有负作用。企业净上交的GST不是来自自己的口袋,而是从顾客收来的。
然而,各省份的PST是一种零售税,征税对象是最终消费者,不论消费主体是谁及用途如何。由于PST制度只允许企业在进货(买卖的库存)才免税,而在许多情况下的购买,企业自己都属于最终消费者,如购买自己使用的设备,办公用具,旅行,通讯服务等,都得由企业自己承担PST,不能退税。企业又将PST作为一种成本转嫁给顾客(包括企业及个人),因而每一个产品售价里隐藏着多层付税。这种税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GST与PST之不同,还体现在征税基础(tax base)上。征税基础是指销售税适用的产品/服务。应该说,GST/PST征税基础在大多情况下是一致的,即GST和PST同时适用,但值得一提的差别还是存在的。
差别的主要根源是,GST在适用范围上比较广泛,而PST主要适用于货物,而且还有一些例外。PST一般不适用于专业服务费,如会计师费、律师费、咨询费、理发、干洗等,PST也不适用于房租。这样一来,两税合并成HST,会迫使那些GST适用而PST不适用的产品/服务的税率由5%增加到12%、13%或15%(根据省份不同)。
HST征税基础的例外:上述征税基础的不同,为两税合并带来一定障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公众不满,因为并税会迫使那些GST适用而PST不适用的产品/服务的税率猛增。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省在并税时分别与联邦达成协议,规定了HST征税基础的一些例外。
按照这些例外,一些在并税时GST适用而PST不适用的产品,在两税合并之后仍然维持5%的GST税率(虽然也是HST),而不是12%,13%或15%(根据省份不同)。这就是说,并税后省税的部分继续不适用。主要例外产品包括:
童装、童鞋、尿布儿童车座(安省和BC)女用卫生巾、书籍报纸、杂志(安省)机动车汽油柴油(BC)、餐饮营业点出售的$4以下食物(安省)餐饮营业点是指餐馆、餐厅、小吃部、面包店、咖啡店、卖食亭等。
GST的一般规则都适用于HST:对于政府来说,HST是两级政府销售税合并的产物;由此产生的税务收入由两级政府之间去分配。但对于广大商家来说,原来的省销售税PST及相关的规则已经消失。在实践中,可以想象为并税后只剩下GST(即HST);不同的是税率。
除税率不同外,HST适用的规则和运作原理与GST完全一样。前面讨论的有关GST的各项规则,如税号的注册、免税、收税、0%税率、发票要求、GST项税金(input tax credit)、申报、预缴税款、快速申报法(quick method),以及具体行业规定等,全都适用 HST。在计算顶税金时,所付出的HST可全部算入顶税金,而不只是计算5%的GST部分。如果某商家付出的销售税既包括HST又包括GST,那就将两部分混合在一起,都算入顶税金。
HST在不同省份的税率:HST在不同省份的税率是联邦税GST税率590与具体省份自己销售税税率之和。例如,在安省,省税的税率是8%,所以安省的HST税率是13%。下表列出的是5个HST省份的HST秘率。
HST快速申报法的上缴税率(remittance rate)
前面提到 GST 快速申报法,而 HST 适用同样原理及规则;只是上缴税率不同。快速申报法将销售收入(包括HST)分为$3万以上和$3万及以下两部分。下列表格列举是$3万以上部分上缴税率,$3万及以下部分的上缴税率等于$3万以上部分上缴税率减去1%。
GST/HST快速申报法的上缴税率,见本书最后税率附录。例如,某安省公司在省内销售收入(服务行业)某年为$100,000;$30,000适用7.8%,而$70,000部分适用8.8%。两项相加应上缴金额为:$2,340+$6,160=$8,500。
跨省销售的规则:根据销售对象和经营的地点的不同,加拿大商家可能存在有几种销售税的情形。
一是位于适用HST的省份,并且只在该省内销售的商家,它们只须处理一种单一的HST。
二是位于其它省份也只向其它省份销售的商家,它们分别收取5%的GST和有关省份的省税即PST(阿尔伯塔及三个地区没有PST)。
第三种情形是,位于HST省份但向其它省份销售的商家,或者是位于其它省份但向HST省份销售的商家;它们在销售税上的处理是要看买家是位于何省。如果买方是位于HST省份以外的买家,销售时分别收取5%的GST和有关省的PST(阿尔伯塔及三个地区没有PST)。如果买方是位于HST省份之内的买家,凡是本应收5%GST的产品或服务,都一律收取HST,不论买方是批发商、零售商,还是制造商。到申报GST/HST时,将收到的HST和GST合在一起填在103格并将款项上交联邦税局。如果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是GST免税的或税率为O%的,不收HST。
另需要说明的是,已注册GST号的其它省份公司在向HST省份销售时,不需另注册HST号,注册GST号就算注册了HST号。
加拿大税收征收与管理:加拿大整体属于议会联邦制。联邦、省、市三级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在政府间财税关系的处理上,有分散也有集中,财税政策主要由联邦政府制定,省级政府只起协调作用。在财政体制上实行分税制,每一级政府都享有不同的征税权。
在税制上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主要税收的税源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享。加拿大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各自的税审,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拥有相对独立的各种权限。
由于加拿大没有颁布独立的税收程序法,因此相关纳税申报的规定主要与实体法一起明确,即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的税种明确相应的申报管理要求。
基本方式:电子报税、电话报税、网络申报、邮寄申报。
公司所得税申报纳税
申报要求:追求效率是加拿大纳税申报管理的重要政策,意图和目标通过严密、细致的管理规定和务实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出加拿大人对法律的尊重、对纳税人的尊重。
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凡在加拿大境内设置的企业,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加拿大三级政府中,有两级政府,即联邦和省级,有征收所得税的权限。所以,所得税又可分为联邦和省税两种。
在所得税方面,魁北克省负责自己的个人及公司所得税;魁北克省公司另有魁北克省公司税号。
罚款和滞纳金:纳税申报是加拿大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办理税种的纳税申报事宜。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将处以罚款。
罚款为应缴税款的5%,并加上每个月1%的利息,以12个月为上限,若有再次发生,则罚款为应缴税款的10%,并加上每个月2%的利息,以20个月为上限。
预提所得税申报纳税:纳税人按期限向所属联邦税务中心报税。税款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办法有两种:一是按上年应缴税款的1/12确定每月预缴税款;二是按当年估计应缴税款的1/12确定。
税款缴纳:公司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是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交税截止日期为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对于某些加拿大控股私有公司来说,截止日期延伸至三个月。
申报要求:除魁北克省外,各省已将其在税务申报、申报的评估、查税、上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委托给联邦税局,使得联邦税和各省税管理过程合二为一。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公司所得税的管理。
“主体表”(T1Jacket):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收入信息,并总结联邦税及省/地区税或退税的计算结果。所有申报人都必须使用“主体表”,不论他的情况简单与否。
省/地区税计算表:各省/地表格用于计算各省/地的所得税金额以及顶税金,包括可退税的顶税金。
加拿大个人税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个人税表(T1)的提交截止日期是次年的4月30日,如果是自雇人士,税表提交截止日期是6月15日。
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号码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的证明,并且所有证明需由加拿大当地的会计师或者律师认证后,连同申请表一起提交,所需要的处理时间大约在八周到十周左右,并以书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个人报税(ITN)的号码。但是海外的申请人时间被通知的时间会更长,一般为十二到十五周左右。
罚款和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欠加拿大政府税款,又没在纳税截止日期内交款,将被税务局罚款并征收利息。迟交税表的罚款为所欠税款之5%,并且每超一个月,罚款加1%,直至最高的17%为止。如果没有欠加拿大政府税款,则没有罚款或利息。但是仍要尽快报税,因为报税后有可能获得加拿大的税金返还(Tax Refunds)或者税收抵免(Tax Credits)。
雇主的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法规定,雇主需要就其向雇员支付的相关薪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员工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此外,雇主还需要就其员工在加拿大工作取得的薪酬数额向税局进行信息申报。
商品销售税和服务税申报纳税
申报要求:GST的英文全称是 Goods and Services Tax,中文意思是货物及服务税,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征收的一种销售税,适用于加拿大境内的绝大多数货物及服务的交易。
现有4个省,包括东三省的 Nova Scotia、 New Brunswick、 Newfoundland,中部的安大略省,分别与联邦政府合作,已将 GST和各自的省销售税(PST)合并,称之为HST,即Harmonized Sales Tax(和谐销售税),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除税率不同外,HST 适用的 规则和运作原理与GST完全一样。魁北克省也将其省税QST和GST合并处理,但主管权归魁北克省税局。
PST(Provincial Sales Tax)是各省级政府征收的销售税。在上述5省将省税与GST合并之后,其它省份仍然存在有两种不同的销售税,即GST和各省份自己的销售PST。各省PST的运作体系都大同小异,税率一般是8%。魁北克省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形。在销售税方面,魁北克省也算是已将自己的省税QST和联邦的GST合并,但根据联邦政府与魁北克省政府之间的协议,联邦的GST/HST的税务主管工作由魁北克省税局负责。这样,魁北克省税局负责的销售税有三项:
a 魁北克省境内的QST;
b 魁北克省境内的 GST;
c 魁北克省商家向其它省份销售的HST。
虽然这里涉及三项不同的销售税,但是税务的实际管理(如征收、申报、上缴、查税等)都是一个过程,都是由魁北克省税局统一处理。所以说魁北克省的销售税也算是“和谐销售税”。
税款缴纳:公司的HST截止日期取决于纳税人的报表周期。如果纳税人的报表周期是按月或按季度算的,那么申请HST/GST和汇款给税务局不能晚于报表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如果纳税人的报表周期是按年的,那么申报HST/GST和汇款给税务局则不能晚于财政年度后的三个月。如果纳税人是自雇,申报截止日期为下一年的6月15日,欠款上交日期为4月30日。
罚款和滞纳金:没有及时申报HST/GST(除非你没有欠款或税务局欠你退款)时的罚款为A+(B*C)。其中A是欠款的1%,B是A的25%,C是过期的月数,以12个月为上限。如果你收到了被要求申报的通知却并没有做到,将会有$250的罚款。如果你被要求电子申报却并没有做到,那么最初的税单罚款$100,之后的每单罚款$250。
关税申报纳税: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只有联邦政府有权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各省政府均不得实施征税权。一般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为从价税率,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于有些产品则按重量征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混合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征收何种关税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目前加拿大对不同国家主要有以下几种待遇:
(1)最惠国待遇(MFN)对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及与加拿大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
(2)英联邦优惠制(BP)适用于所有英联邦的成员国;
(3)普遍优惠制(GPT)适用于160多个发展中国家;
(4)对不包括在A.B.C.E项下的国家实施的关税;
(5)美国关税。
申报要求:加拿大关税结构的特征之一是对不同产品实施不同税率。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为零或很低,进口产品加工程度越高,关税越高,其它发达国家的做法也大致如此。
货物无论是进口商自己运输进境还是通过承运人运输进境,都需要及时向海关申报。如果是自己运输进境的,将使用商用HCG放行程序;当货物由承运人运输进境,且货物价值超过2500加元时,承运人将使用印有条形码的货物监管单证(CCD)或者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向海关申报。
进口商应该及时确定运输方式,并且确定拟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的海关。大部分货物在入关时即获得放行,但如果使用了海关保税车辆,则可向离自己更近的内陆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税款缴纳:进口商或者报关行向海关提交完整的数据和单证,并填写加拿大海关程序表格B3-3。需要提交以下单据:两份A8A-B表格的副件,以及由承运人提供的货物监管单证(CCD);两份海关发票的复印件(CI1表格);所有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书、执照或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所需的凭证均需提供一份副件,也可以提供电子版的副本。部分海关口岸还提供计算机自助服务系统-商业现金入境处理系统(CCEPS),该系统将协助报关人完成B3-3表格并且自动计算出所需缴付的税费。
缴付税费的方式有:现金、借记卡、保付支票或银行汇票、旅行支票、额度在500加元以上的信用卡,满足特定条件下对于低于2500加元的货物可以使用未保付支票。
允许进口商或报关行对个人携带入境的货物选择使用货到前审查系统(PARS)或最少单证放行(RMD)进行报关,但此类报关必须在首次入境口岸完成。对于不同方式入境的货物,海关将给予不同的HCG货物监管代码(CCN),报关员根据货物监管代码选择PARS或者RMD,使用B3-3海关表格进行报关。保税进口货物不能适用此种模式。
罚款和滞纳金:进口商未遵守加拿大海关与边防局关于货物进口的相关规定及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在一定条件下将受到处罚。
财产税申报纳税
申报要求:财产税征税范围在加拿大不同的省份是相当不同的。在所有10个省和2个特别地区,不动产都被包括在征税范围内,如土地、房屋和建筑物。财产税全部归市政府。
(5)按总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征。财产税纳税义务人为财产的拥有者。这在全国各省区都是统一的,但税率却大不相同。
税款缴纳:各地区对财产税的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规定各不相同。罚款和滞纳金未按期纳税的应税财产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会被征收罚款和滞纳金。对罚款和滞纳金的数额、缴纳时间及程序各地区又有不同规定,但通常与财产税的缴纳方式相同。
消费税申报纳税
申报要求:有些货物需要缴纳进口消费税,包括烟草和某些酒精制品。以前在加拿大的任何地方,都会征收5%的物品消费税,物品消费税在加拿大每个地方都是一样的。除此之外,加拿大的每个省还会收取每个省的消费税,一般为6%或7%,各省不同,只有艾尔伯塔省和加拿大的三个自治区没有省消费税。
不过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在加拿大的部分省份当中,消费税从之前的两个税物品消费税和省消费税合并成了一个统一的消费税,比率为13%、14%,或12%。目前为止在加拿大的十个省中,有以下一些省份已经开始收取统一消费税,包括: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新不伦瑞克省、纽芬兰拉布拉多省、安大略省和新斯科舍省。其他的省份还保留着各自的省消费税和物品消费税。
加拿大的居民,如果收入不高,就可以申请消费税退税。退税的额度是根据居民家庭的人数和收入确定的,和买了多少东西没关系。
消费税退税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对低收入人士的一种补贴,是要申请和审核的。
税款缴纳:为了确保对消费税的征收,税法规定:凡是从事销售货物的环节(卖主),必须向购货者征收消费税,然后再由卖主将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向政府销售局申报纳税。如果某一货物要经过几次转销后才能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上,则税法规定:对每次流转环节均实施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最近几年,大部分省份都将联邦和省里的消费税合并为统一消费税,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加拿大境内的大部分货物和服务的消费都需要缴纳消费税。安省的消费税是13%。因为消费税是政府向最终消费者征收的税种,所以,商家有义务代替税务局收取消费税。同时,商家也可以将生意消费中付出的消费税拿回来。作为雇员,为了生意的需要支付了费用,而且这些费用是可以作为雇佣费用抵税的,也可以在报税时向税务局申请将付出的消费税拿回来。
企业年销售额如果在$500000以下,可按季度向销售局申报纳税并归档,也可以选择按月申报、归档,按年报告的做法。无论是按月或按季申报,均必须在报告期末以后一个月实际缴纳申报的消费税。
企业年销售额如果在$6000000以下,可按季度报告归档,也可以按月报告归档,但必须在每一报告期后一个月申报和实际交纳税款。
企业年销售额如果超过$6000000,则按月报告归档,在每月报告归档后的一个月申报和实际缴纳税款。
每年报税结束后,税务局还会给上一年低收入的家庭发放消费税补贴。这个补贴的领取时间段是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
罚款和滞纳金:纳税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有纳税违规行为的在一定条件下将被征收罚款。纳税人未按期纳税还将被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因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因故意或过失而未按期足额纳税而被征收罚款的,将自纳税期限截止之日起至实际缴足税款时止被加征罚款滞纳金。
薪资税申报纳税
申报要求:工资税属于联邦政府管辖的税务事项(除魁北克省外)。严格地说,没有工资税,至少是可以说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的税种。人们通常所说的工资税,是指与发工资有关的向税局上缴的减扣款项,一部分是从雇员工资减扣的,也有一部分是雇主贡献的。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退休金(Canada Pension Plan)、就业金(Employment Insurance) 和雇员工资的所得税(Income tax)。
税款缴纳:在工资税方面,魁北克省公司除需要为联邦政府减扣所得税和就业金(EI)外,还要拥有魁北克省雇主税号,用于城扣魁北克省自己的退休金计划(QPP),魁北克省的所得税和其它计划。总之,在魁北克省经营的商家应与魁北克省税局联系,以便了解魁北克省的税号要求。
税法法定时效期间:理解税法法定时效时间需要首先明确两个概念:评估通知是指税局在处理纳税人的报税之后,向纳税人发出的一个确认,标明纳税人这年的收入、应缴税款、已付税款、欠税金额,以及退税金额等。
重新评估通知是税局根据新的信息对纳税人发出的再次评估。税局得到的新的信息,有可能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但往往是税局通过查税程序获得的。这就是说,如果查税查出问题,必然会导致重新评估。所得税法152条规定了一个正常重新评估期限(Normal Reassessment Period)。这是税法在时间上限制税局对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的一个规则。根据这一规则,重新评估的有效期限是三年时间。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税局要审查并评估某个纳税人,它必须在这三年之内完成。光在这三年之内开始查税还不行,税局还必须在三年之内发出重新评估(Notice of Reassessment)。如果重新评估发出的日期过了这三年期限,属于无效。这三年计算的起点是税局在处理纳税人的报税之后,发出的第一次评估通知(Notice of Assessment)之日。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正常情况下,报完税三年之后,税局就不会审查该年的报税了。
当然,这一规则也有例外,如果税局有充分理由认为纳税人有欺诈逃税行为,那它可以不受这三年期限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是“正常”重新评估期限。
另外,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将所有有关报税材料保留六年,而安省零售税PST立法要求保留七年。希望大家不要将这种保留材料的年限与正常重新评估期限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