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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裁国家级制裁机构介绍

受制裁国家名单及制裁机构介绍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安理会可以采取行动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制裁办法包括一系列可供选择的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强制措施。自1966年以来,安理会建立了30个制裁制度:在南罗得西亚、南非、前南斯拉夫(2)、海地、伊拉克(2)、安哥拉、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3)、刚果民主共和国、科特迪瓦、苏丹、黎巴嫩、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伊朗、利比亚(2)、几内亚比绍、中非共和国、也门、南苏丹和马里,以及针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

安理会制裁措施形式不一,目标也不尽相同。制裁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更为具体的定向措施,如武器禁运、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商品方面的限制等。安理会实施的制裁旨在支持和平过渡,阻止违背宪章的变化,制衡恐怖主义,保护人权和推动核不扩散。

制裁并非在真空中实施、成功或失败。制裁措施只有在成为维护和平、建设和平和建立和平的全面战略的一部分时,才能最有效地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与制裁措施是惩罚性的假设相反,很多制裁制度旨在支持政府和区域实现和平过渡。针对利比亚和几内亚比绍的制裁制度都证实了这一点。

目前,正在进行的制裁制度有14个,集中在支持政治解决冲突、核不扩散和反恐方面。每个制度由一个制裁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一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担任。现有10个监察小组、团队和专家组为14个制裁委员会中的11个工作组提供支持。

安理会在日益认识到被制裁方的权利的情况下实行制裁。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宣言中,联合国大会在秘书长的支持下,呼吁安理会确保实行和解除制裁的程序要公正、明确。设立除名协调人以及建立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的是采用这一方法的实例。


美国制裁

OFAC, 即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它的使命在于管理和执行所有基于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经济和贸易制裁,包括对一切恐怖主义、跨国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行为进行金融领域的制裁。OFAC直接隶属于美国总统战时和国家紧急情况委员会,经特别立法授权可对美国境内的所有外国资产进行控制和冻结,同时负责在对外经济和贸易制裁事宜上,与美国的欧洲盟国进行紧密合作。

美国政府进行经济和贸易制裁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12年的美英战争。在18601864年的美国内战中,美国北方联邦政府议会通过法律授权财政部可以对战争中的南方联盟财物予以没收。OFAC的前身是于1940年纳粹德国入侵挪威后设立的海外资金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Funds ControlFFC),FFC由美国财政部长直接领导,在美国正式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FFC 一直在美国反对轴心国的经济和贸易制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OFAC本身成立于195012月中国军队进入朝鲜半岛作战之际,彼时,美国第三十三任总统杜鲁门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借助OFAC冻结了中国和朝鲜在美国的所有财产。

今天的OFAC 仍然是美国最重要的针对特定国家、地区和人员进行的经济和贸易制裁的政府部门。近年来,随着世界性的反贪腐、反洗钱运动的深入,OFAC的政策和指令,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业,尤其是美国和与美国金融业有密切联系的金融机构无法忽略的经营原则。

OFAC制裁国家名单及范围。

OFAC 的经济与贸易制裁范围共分成六大部分,分别是:特殊指定国家和个人的制裁(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anctions ),反恐怖主义制裁 (Anti-terrorism Sanctions) ,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裁 (Non-Proliferation Sanctions) ,反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制裁 (Narcotics Trafficking Sanctions) ,古巴制裁 (Cuba Sanctions) ,其他项目制裁 (Other OFAC Sanctions Programmes)。针对这每一个制裁范围,都有严密的美国联邦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予以支持,而且OFAC都被授权许可对可疑财产予以扣押或冻结。这六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制裁范围共同组成了一个体系庞大、涉及行业众多、惩罚力度极强、影响跨越全球的美国经济和贸易制裁网络。

OFAC效力范围

OFAC 对其管理范围内六大部分的经济和贸易制裁不定期地进行重新评估和更新,根据评估的结果并结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会发表一系列的制裁名单。这些名单上的全部国家、地区或个人或是被认为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造成威胁的,或是认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国际法、属于国际犯罪。同时,这一系列的制裁名单,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被制裁者的姓名罗列,而具有美国法意义上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适用于所有的美国个人与团体” (Apply to all U.S. persons and entities (companies, non-profit groups, government agencies, etc.) . Wherever located.)。一旦被列入任何一个名单,则被列名者就陷入了一个无形无影却又无处不在的制裁大网,至少在美国势力可以控制和影响的范围内,他的所有金融行为都面临着被拒绝、他的全部财产都面临着被限制转移的巨大经济风险。为了避免来自美国政府的政治压力和法律风险,所有美国的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时,都被要求必须首先要对自己的交易对手进行OFAC名单的审查,只有当交易对手不在OFAC的名单之内时,才可以与之交易;反之,则必须中止交易。

欧盟制裁

欧盟对外制裁包括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而实施的制裁和欧盟的自发制裁 ( autonomous sanctions)两种。二者在提议程序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它们在制裁决策阶段基本相同。自《欧洲联盟条约》生效以来,欧盟制裁决策制度同欧盟运行机制一样几经变迁,逐渐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程序,且通过《里斯本条约》(简称《里约》)作出进一步调整。作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组成部分,对外制裁决策主要由欧盟理事会负责。但在决策过程中,除了理事会之外,欧盟委员会、对外行动署和欧洲议会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3031条,成员国和高级代表具有发起制裁(“理事会决定”)的提议权。制裁提议通常在外交事务理事会( ForeignAffairs Council)提出,但不涉及具体内容。具体草案如制裁措施、名单及依据等由理事会下属的政治与安全委员会( Political and Security Committee)和相关工作组讨论审定。制裁草案在经过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对外关系顾问工作组( Foreign Relations Counselors Working Group)的逐条详细讨论之后,交由理事会进行表决并在官方日志中公布。@按照两步决策的法律程序,理事会先形成“决定”,再通过“指令”,关于制裁措施草案的准备工作也应当依照同样的顺序。但在实践中,出于时间等因素的考虑,制裁提议和制裁草案往往同时提交理事会以表决通过。

同欧盟机制建设本身一样,欧盟对外制裁决策机制也在不断的调整中,不同机构对制裁决策的影响亦此消彼长。《里约》对欧盟对外制裁决策最突出的影响是委员会权限的消损。《里约》生效之前,在理事会通过有关制裁的“共同立场”之后,委员会独享理事会规则的提议权;但在其生效后,此项权力由高级代表与委员会分享,后者的权限被压缩,委员会原先的制裁执行权也部分地转移到理事会,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其在制裁问题上的影响力。随着欧盟对外政策一体化的推进,尤其是高级代表职位的设置和对外行动署的组建,两者在对外制裁及其决策中的地位上升。高级代表领导对外行动署并兼任外交事务理事会主席和委员会负责对外事务的副主席,对外行动署则承担了原理事会和委员会中的部分职能,因此在欧盟实施制裁中的影响力逐步显现。欧洲议会有关制裁决策的权限也进一步明晰。根据新的《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15条,理事会在制定制裁规则时仅需通知欧洲议会。但是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及其相关活动方面(《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75条),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可按照普通立法程序,以条例的方式确定与资本流动及支付有关的限制性措施框架,从而突出了欧洲议会的作用。

   以上例举了联合国制裁也是最权威的制裁,另外还有美国和欧盟比较有影响力的制裁,受制裁名单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名单。如果有和这些国家业务往来最直接方式就是查询自己账户所在银行,了解最新制裁名单情况。您也可以咨询中港通获得相关信息,联系电话400-6600-992

更新时间:2018/8/8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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